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339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5298
二、项目名称:实验边台及配套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富美雅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磡社区王京坑村87号西3102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四、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实验边台及配套”项目(编号:SZCG202019529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大学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市半亩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半宙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内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广州半宙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涉嫌围标串标。
事实与依据:嘉鸿顺公司投标文件248-271页共计7份检验报告,利用的是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其中一份是“千特陶瓷板”检验报告,签发日期2017年8月30日,是对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6通风柜A、通风柜B“1.5.▲抗菌性:中标后提供陶瓷台面表面不吸附细菌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依据JC/T897-2014《抗菌陶瓷制品抗菌性能》的检测,检测结果抗大肠杆菌抗菌率≥99.1%,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率≥99.6%”作响应的。嘉鸿顺公司却违背招标文件“中标后提供”的规定,在中标前便提供了检测报告,是非正常的情况;正常情况下,投标人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响应,不会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响应,也不会多家投标单位同时违背,更不会多家投标人同时违背情况下同时提交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广东科艺普公司、广州半宙公司、湖南长海公司,非正常一致的违背招标文件“中标后提供”的规定,并且都在中标前提供了以上四家投标人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2:嘉鸿顺公司投标文件277-288页附件14,提供了广州惠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用来证明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3.2★符号条款的响应(3.2.★具有中国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实验室排风柜性能测试方法变风量系统性能测试》ASHRAE 110-2016出具的至少含VAV控制测试、响应时间、示踪气体浓度测试、拉门移动影响测试,并判定为试验结果为符合的测试报告原件扫描件),与其他三家投标人完全一致地同时提供了广州惠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属于异常一致的情况,涉嫌围标串标。
事实与依据: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四家投标人同时一致性的提供了广州惠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3.2★条款作响应;正常情况下,嘉鸿顺公司不会知道其他投标人选择怎样的投标文件的,也不可能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全一致,但嘉鸿顺公司却与其他三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存在非正常的情形。
投诉事项3:嘉鸿顺公司投标文件272页附件12,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6★号条款作响应(1.6.★前窗设计要求二:可以下拉至操作台面以下,能够便于清洁前窗内表面,尤其是难于清洗的上半部分(要求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作为说明材料),招标文件该条规定是“要求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作为说明材料”,嘉鸿顺公司却画蛇添足的在图片上方错误的填写了没有参数的参数说明,并且与其他三个投标人该投标文件情形完全一致,招标文件1.6★号条款也没有参数的要求,该司却违背常态的提交了另一份1384型号产品参数说明,并且与其他三家投标文件情形又是完全一致,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
事实与依据: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四家公司同时提交广州惠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对招标技术要求1.6★号条款作响应,招标文件该条规定是“要求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作为说明材料”,正常情况下,各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提供不同的实物图片即可,不会做多余的描写,也不会做同样错误的描写内容,但是以上四家投标人提供的图片与图片上方自行描述的错误内容完全一致。招标技术要求1.6★号条款也没有参数要求,以上四家投标人又一致提供赛默飞世尔(中国)有限公司的图片及1384型号的生物安全柜参数说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6★号条款内容又是该1384型号产品参数说明中的第6条内容,赛默飞世尔公司是一家专业很强的公司,该司不会将本公司产品参数说明中的第6小条内容再去作参数说明中的参数说明,犯这个自相矛盾的低级错误,该公司不是投标人更不会去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作错误的没有参数的参数说明。
投诉事项4:嘉鸿顺公司投标文件第275页,对招标技术要求1.17▲条款作响应,招标技术规定“提供设备的实物图片或彩页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嘉鸿顺公司却在图片上方自行填写的文字中,将招标技术规定1.17▲条款的内容“要求洁净台”错误的写成了“超净工作台”,又是没有参数的参数说明,并且与其他三家投标人该项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构成围标串标行为。
事实依据: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四家公司此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招标技术规定[1.17.▲要求洁净台两侧的柜体采用玻璃视窗,能够通过侧面玻璃视窗观察到腔体内。(要求提供设备的实物图片或彩页图片作为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要求提供设备的实物图片或彩页图片作为证明材料,正常情况下,各投标人按照规定会选择各种不同的实物图片或不同彩页图片的,不会去做多余的描写,不会同时将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洁净台”错误写成“超净工作台”;以上四家投标人提供的图片和图片上方的错误情形、没有参数的参数说明却异常一致。招标文件技术规定1.17▲条款没有参数要求,以上四家投标人又异常一致提供了“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图片及Protect-2FD-S型号超净工作台参数说明,招标技术规定1.17▲条款内容又是Protect-2FD-S型号超净工作台参数说明中第17条内容,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不是投标人,不会将本公司产品参数说明中的第17条内容再去作没有参数的参数说明,犯这个自相矛盾的低级错误,更不会去将招标技术规定的条款作错误的修改。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受理投诉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向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大学和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嘉鸿顺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已就投诉事项回复意见。
1. 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已于5月28日向我中心递交质疑函,我中心已于6月8日书面答复投诉人。我中心无补充意见。
2. 采购人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针对的是评审过程,我校未委派代表参加评审活动,故我校并未掌握评审活动的相关信息。
目前,我校相关单位已与中标供应商接洽并进行了项目的前期沟通工作,但合同尚未正式签订。
3. 嘉鸿顺公司答复
投诉书所述陶瓷板台面、通风柜控制系统、生物安全柜、超净工作台等,均为生产厂家面向市场供应的产品。通风柜的结构主要由上箱体、台面、下箱体组成,台面是通风柜的重要组成部分,嘉鸿顺公司选用符合技术要求的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千特板陶瓷台面,并从厂家获取相应的测试报告。
2020年6月8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发布《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实验边台及配套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已就投诉书所述全部事项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回复。我司认为,该答复函符合事实情况,是公平和公正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4. 广州半宙公司
我司是按照招标文件内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及证明材料来进行投标的。其中,通风柜的台面为陶瓷台面,是外购材料,故提供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无任何不当行为,更无围标串标行为。
5. 广东科艺普公司
我司投标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经专家评审通过。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通风柜由我司生产制造,品牌为科艺普,生产通风柜的原材料之一的陶瓷台面板品牌为千特板,是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我司并不存在围、串标情况。
6. 湖南长海公司
我司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正常合法投标。通风柜为我司自产,但通风柜台面等原材料均需向原材料厂家订购,通风柜台面“千特陶瓷板”品牌为我司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属于固定的台面原材料供应商。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1)本项目货物清单明细第16项货物为“通风柜A 通风柜B”,第21项货物为“生物安全柜”,第22项货物为“超净工作台”,第40项货物为“通风柜控制系统”。嘉鸿顺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针对本项目货物清单明细第16项货物“通风柜A 通风柜B”、第21项货物“生物安全柜”、第22项货物“超净工作台”、第40项货物“通风柜控制系统”响应的规格型号、制造商如下表所示:
(2)本项目具体技术要求第16项货物“通风柜A 通风柜B”第1.5点招标技术要求为“1.5.▲抗菌性:中标后提供陶瓷台面表面不吸附细菌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依据JC/T897-2014《抗菌陶瓷制品抗菌性能》的检测,检测结果抗大肠杆菌抗菌率≥99.1%,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率≥99.6%”。
为响应该项技术要求,嘉鸿顺公司、湖南长海公司、广州半宙公司、广东科艺普公司(以下统称该四家投标供应商)均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内容相同的加盖有览特(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特公司)的检验报告;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览特公司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同。
(3)本项目具体技术要求第21项货物“生物安全柜”第1.6点招标技术要求为“1.6.★前窗设计要求二:可以下拉至操作台面以下,能够便于清洁前窗内表面,尤其是难于清洗的上半部分(要求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作为说明材料)”。
本项目具体技术要求第22项货物“超净工作台”第1.17点招标技术要求为“1.17.▲要求洁净台两侧的柜体采用玻璃视窗,能够通过侧面玻璃视窗观察到腔体内。(要求提供设备的实物图片或彩页图片作为证明材料)”。
为响应上述两项技术要求,该四家投标供应商均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内容相同的加盖有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默飞公司)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赛默飞公司加盖公章的位置及签署日期不同。
(4)本项目具体技术要求第40项货物“通风柜控制系统”第3.2点招标技术要求为“3.2.★具有中国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实验室排风柜性能测试方法变风量系统性能测试》ASHRAE 110-2016出具的至少含VAV控制测试、响应时间、示踪气体浓度测试、拉门移动影响测试,并判定为试验结果为符合的测试报告原件扫描件”。
为响应该项技术要求,该四家投标供应商均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内容相同的加盖有广州惠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勒公司)公章的检测报告;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惠勒公司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同。
(5)我局依法发函向上述览特公司、赛默飞公司和惠勒公司三家单位书面核查。览特公司、赛默飞公司和惠勒公司均书面函复我局确认: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内容相同的相关证明材料,确系其分别提供给该四家投标供应商。
2.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但企业在投标时提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未超出合理范畴。此外,经我局向览特公司书面核实,有关证明文件确系由览特公司分别提供给该四家投标供应商。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加盖览特公司公章的位置不同。
(2)关于投诉事项2。该四家投标供应商关于“通风柜控制系统”的响应产品的规格型号相同,制造商均为惠勒公司。据此,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加盖惠勒公司公章的内容相同的检测报告并无不妥。此外,经我局向惠勒公司书面核实,该检测报告确系由惠勒公司分别提供给该四家投标供应商。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加盖惠勒公司公章的位置不同。
(3)关于投诉事项3-4。该四家投标供应商关于“生物安全柜”“超净工作台”的响应产品的规格型号相同,制造商均为赛默飞公司。据此,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加盖赛默飞公司公章的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包含图片、文字等)并无不妥。经我局向赛默飞公司书面核实,前述证明材料确系由赛默飞公司分别提供给该四家投标供应商。经核,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加盖赛默飞公司公章的位置、日期不同。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所指的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部分内容一致的情形,结合本机关调查情况以及相关供应商答复,上述投标文件内容出现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四家投标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