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279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5467
二、项目名称: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整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社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22层2202室
当 事 人: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郁环路2号
四、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编号:SZCG202019546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当事人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生态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深水生态公司的污泥业绩是其作为甲方发包的业绩,且未提供“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故其“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得分情况存在评审错误,不应得100分,应得50分,总分应在二次公告得分基础上扣除1.5分。
事实与依据:1.背景资料-招标文件《评分信息表》第3大项综合实力部分第3条“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具有:(1)提供合同规模不少于1000m³/日的工业废水或生活垃圾渗滤液项目业绩或合同规模不少于5000m³/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项,得50分;不提供不得分。(2)提供合同规模不少于1000吨/年的污泥处置项目业绩一项,得50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他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2.事实情况-深水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两项污泥外运处置业绩:污泥处置服务项目;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外运处置项目;皆为深水生态公司作为污泥来源方,即作为甲方分别委托“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深南电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污泥处置的业绩,其作为发包方委托项目的实施,并未实际进行污泥的处置,且深水生态公司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项目合同;‚污泥处理处置月度报表作为证明材料以证明污泥处置吨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
投诉请求:深圳生态公司的总分应为:84.4931-1.5=82.9931分,投诉人应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三)被投诉人、当事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本项目于2020年4月28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投诉人综合得分第一,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深水生态公司、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提出质疑。经原评审委员会复议,投诉人综合得分进行了修改,深水生态公司综合得分第一,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5月19日,项目发布第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我中心已于2020年5月29日书面答复投诉人。
2.当事人答复
本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第二次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为深水生态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需签订相关合同。为保证项目正常稳定的运行及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我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与深水生态公司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并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采购中心合同备案审核。目前该项目已按合同约定自6月1日起开始履约,各方面运行正常。
3.深水生态公司答复
我司在本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提供了两份与处置点签订的业绩证明合同(“污泥处置服务项目”和“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外运处置项目”合同,其中“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外运处置项目”合同中,明确指出我司承担集团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以此证明我司能够确保本项目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能够得到妥善处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我司作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企业,污泥处置业绩为我司自有业务,“污泥处置服务项目”和“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外运处置项目”中,我司均为项目的甲方,但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均是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我司作为项目甲方,自己给自己提供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毫无意义。根据招标文件第3大项综合实力部分第3项“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分依据第(2)条,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他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为此,我司提供了有第三方盖章证明的2019年10月-12月的污泥处理处置月度报表作为证明污泥处置吨数的材料。
因此,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同类项目业绩及证明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评分因素第3项“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权重为3%,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具有:(1)提供合同规模不少于1000m³/日的工业废水或生活垃圾渗滤液项目业绩或合同规模不少于5000m³/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绩一项,得50分;不提供不得分。(2)提供合同规模不少于1000吨/年的污泥处置项目业绩一项,得50分;不提供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2)为响应上述“(2)提供合同规模不少于1000吨/年的污泥处置项目业绩一项,得50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要求,深水生态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94-107页提供了“污泥处置服务项目”“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质净化厂污泥外运处置项目”的合同关键信息以及污泥处置量统计表格,但未提供上述两项业绩的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
3)深水生态公司“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得分为100分。
2.认定情况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评分因素第3项“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分准则,投标供应商应当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缺一不可。若合同关键信息无法证明是否应当得分的,投标供应商还须同时提供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项目中,深水生态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是其作为业务委托方签署的合同,且深水生态公司未提供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因此,深水生态公司“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评分项应被扣50分,其总分应被扣减1.5分(权重3%×50分)。
扣减得分后,深水生态公司总分应为82.9931分,低于投诉人的得分83.76分,已影响采购结果。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