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252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5518
二、项目名称:医院智能采血管理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好京京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明星路2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美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大新新美工业园2号厂房
当事人:深圳市人民医院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行政楼508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医院智能采血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5518,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受理该行政裁决的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深圳美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讯公司)投标文件第六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十九页1.1项响应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参数不符;
事实依据:美讯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其采血管的摆放为成列摆放,在新华字典中,“堆”和“列”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彩页显示其取管方式“智能机械手取管”,而并非“堆叠取管”。
投诉事项2: 美讯公司投标文件第六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十九页第1.2项响应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不符;
事实依据:美讯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贴标机没有内置一体化扫描枪,用于采血患者身份确认。通过彩页展现的机身外观,并非内置一体化条码扫描枪。
投诉事项3: 美讯公司投标文件第六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二十页第1.8项响应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不符;
事实依据:美讯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该型号设备根本没有可以放置样管的地方,采血管用完后护士无法分辨和判断出该仓位使用什么类型的采血管。
投诉事项4:美讯公司投标文件第六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二十一页第1.15项响应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不符;
事实依据:美讯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显示其提供的产品打印机台数为2台,与其投标文件中响应的3台打印机不相符,相互矛盾。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已于5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已于5月22日书面答复投诉人,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2.当事人深圳市人民医院答复。
首先,对于本次投诉的相关技术问题,是影响临床使用的关键参数,对于设备功能是否满足临床需求和使用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本次投诉的四项技术参数,被投诉人的解答主要依据美讯公司提供的文字材料,但从美讯公司提供的彩页中,产品参数确实与投标文件中的实际参数不符,存在差异。
最后,为保障临床使用安全和医院的权益,结合临床使用科室的意见,当事人认为美讯公司的4项产品彩页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可按负偏离项扣分。
3.相关供应商美讯公司答。
首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6条要求:“6…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明确投标人可以不提供产品彩页,投标人的投标以响应为准。
其次,美讯公司提供的是全册产品彩页,产品彩页上有各种各样的产品,彩页内容只是美讯公司用于产品推广时让用户或代理商初步了解美讯公司的产品,美讯公司也不可能把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展示在产品彩页上,在产品彩页不作为响应依据的情况下,美讯公司依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作无偏离响应,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要求。
再次,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堆叠取管方式”是作为采血管贴标的一种实现方式的说明,具体以何种堆叠方式进行采血管贴标,属于技术实现范畴,目的都是满足招标文件的用户使用需求。
最后,美讯公司研发生产的智能试管贴标机系统(单机版)采用的就是堆叠取管方式、小车运管方式,运用智能化机械手技术,更好地提高贴管成功率和贴管速度,具有内置一体化条码扫描枪、试管仓指引、3台打印机。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1.调查情况。
(1)美讯公司在本项目中投标产品是其公司研发生产的。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及美讯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如下表所示:
(3)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美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彩页以及产品技术方案作为证明材料。
(4)本机关于7月1日组织投诉人与美讯公司就投诉事项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美讯公司在质证现场提供智能试管贴标机系统(单机版)样机进行现场演示。质证现场,投诉人认可美讯公司的产品符合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8项招标技术要求,但不认可其产品符合第1.1、1.2、1.15项招标技术要求。
(5)针对美讯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本机关邀请三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1)针对第1.1项目招标技术要求,美讯公司的产品实为单列取管方式,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堆叠式取管,堆叠取管方式优于单列取管方式,美讯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项内容实为负偏离;(2)针对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美讯公司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表情况”中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带▲号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四)认定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结合质证笔录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美讯公司投标产品的取管方式实际为单列取管,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堆叠取管方式,应为负偏离,应作扣分处理。本项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4,结合质证笔录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且美讯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讯公司的产品不满足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当事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投诉事项2-4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