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深财书〔2020〕232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雅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工业东路中成工业园1栋厂房A401
被申请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导诊系统”项目(编号:SZCG20201954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市人民医院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一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道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申请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一道公司投标文件第16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项为无效应答。
事实与依据:一道公司对此项应答为无偏离,属于虚假应标。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已作扣分处理,规则适用错误,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的第6条及第9条进行处理,给予一道公司虚假应标的相关处罚。
投诉事项2:一道公司投标文件第16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第4项为无效应答。
事实与依据:质疑答复仅依据一道公司所提交的厂家证明材料显示“机器人本体上具有头部运动肢体运动功能”认定符合技术要求,未核实厂家上海方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立公司”)的真实技术规格,不符合事实。
投诉事项3:一道公司投标文件第16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第5项为无效应答。
事实与依据:质疑答复仅依据厂家证明材料显示“方立机器人激光采购德国进口西克品牌激光,定位精度可以控制在±5mm以内”认定符合技术要求,未核实上海方立公司的真实技术规格,不符合事实,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显示“重复定位精度±5cm”,不符合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4:一道公司投标文件第16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项为无效应答。
事实与依据:1.质疑答复仅依据一道公司说明文件以及厂家证明材料认定符合技术要求,不符合事实,应核查上海方立公司公开的产品规格参数,而非比对其在质疑后协助一道公司提供出具的“证明材料”。2.招标需要的是一体化成型成品或标准配置产品(如有选配件应在配置另行说明功能和价格),对于在质疑环节解释可“兼容”的,应构成“负偏离”。
投诉事项5:一道公司投标文件第18页至20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2.1、22.3-22.12共11项为无效应答。
事实与依据:1.质疑答复仅依据厂家证明材料认定符合技术要求,不符合事实,应核查上海方立公司公开的规格参数,而非比对其在投诉人质疑后协助深圳一道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2.招标需要的是一体化成型成品或标准配置产品(如有选配件应在配置另行说明功能和价格),对于在质疑环节解释可“选配”的,应构成“负偏离”。3.一道公司所提供的不是现有授权投标产品已具有的功能,而从工商信息查询得知,一道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机器人相关的技术,不符合技术要求。
投诉请求:1.取消一道公司中标资格;2.重新开展本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被申请人、采购人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申请人)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所涉及的质疑事项,申请人已于4月20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被申请人已于4月28日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无补充意见。
(二)采购人答复
本次投诉质疑事项多达13项,质疑答复主要依据一道公司提供的文字材料,与申请人提供的厂家参数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判断一道公司提供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三)一道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一道公司已对招标文件作出应答,评委也已对应答条款作出评判,申请人所谓“虚假应标”纯属子虚乌有的恶意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一道公司所投产品在机器人本体上具备头部运动、手臂运动功能。
关于投诉事项3,方立机器人激光采购德国进口西克品牌激光,定位精度可以控制在±5mm以内。
关于投诉事项4,机器人本体上兼容热敏打印机。
关于投诉事项5,FR-810麦克风有6麦、8麦可供客户选择,都支持声源定位,麦克风降噪,语音识别,语音合成,位置咨询,业务咨询,排班咨询。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一)调查情况
1.一道公司在本项目中投标产品为上海方立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L-R810的导诊系统。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4、5、9、22.1、22.3-22.12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及一道公司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如下表所示:
3.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2.1、22.7、22.8、22.9项招标技术要求,一道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加盖有上海方立公司公章的《制造商代理授权&售后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
4.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发函给上海方立公司,要求其核实一道公司上述投标技术响应是否属实,以及FL-R810导诊系统是否满足上述招标技术要求;并要求其针对申请人提供的FL-R810服务机器人的技术规格,与一道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FL-R810导诊系统技术规格书显示的技术参数不一致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上海方立公司于6月15日复函我局称:“一道公司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属实,本公司生产的FL-810完全符合一道公司投标技术响应情况”。针对申请人提供的FL-R810服务机器人的技术规格,与一道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FL-R810导诊系统技术规格书显示的技术参数不一致问题,上海方立公司解释称:两份文件均属实,该公司会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去定制化生产机器人的功能。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栏第5项规定,投标人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时,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准。另,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参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则评分项“技术偏离情况”将不得分(即计为0分);关于“一定数量”的具体标准,招标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上海方立公司核实,一道公司针对本项目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项招标技术要求的投标技术响应属实,一道公司虽在偏离情况一览填写“无偏离”,但评审委员会已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栏第5项规定对一道公司该项偏离情况判定为“负偏离”,并作扣分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道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
2.关于投诉事项2-4,经向上海方立公司核实,一道公司针对本项目技术规格偏离表第4、5、9项招标技术要求的投标技术响应属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道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
3.关于投诉事项5,经向上海方立公司核实,一道公司针对本项目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2.1、22.3-22.12项招标技术要求的投标技术响应属实;此外,一道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22.1、22.7、22.8、22.9项要求的证明文件,且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道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