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深财书〔2020〕1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厂房3五层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公司)关于“福田法院司法档案委托保管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331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建星公司、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东方信腾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腾公司)、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申请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申请人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东方信腾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违反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进行行业垄断,扰乱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事实依据:根据深圳市诉讼档案托管服务近三年的招投标市场价格分析说明,东方信腾公司本项目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根据财政部87号令,采购人不得接收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及服务,投标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免费服务。
建星公司的质疑回复中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给予回复,也未对评委会认定的报价合理的依据是否充分给予回复,仅回复评标委员会判断东方信腾报价合理,规避回复质疑事项。
三、被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建星公司(被申请人)答复
在该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东方信腾公司的报价太低,可能影响项目质量,随后要求其一小时内提交报价合理性的说明材料。东方信腾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以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后,认可了该报价的合理性。
(二)东方信腾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
东方信腾公司对本项目成本进行了分析,认为本项目业务的毛利率约为36%,盈利虽然偏低,但仍在合理范围内。
(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答复称对于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投诉的权利,其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将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处理。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如下: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职权要求东方信腾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价合理性的说明材料;东方信腾公司提交报价说明材料后,经审阅,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认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报价是否达到“明显低于”标准、是否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情形、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报价说明及证明材料是否予以采信和认可,其判定主体均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自身专业知识,依照法定职权对价格合理性进行评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评审过程等存在违法情形,因此,现不能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判结果。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