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20〕158号)
投诉人:深圳市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128号A栋二层南侧之一
被投诉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七层E单元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20年市直机关义务植树工程项目”(编号:SZDL202033327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不规范和敷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答复其提出的质疑问题,只是在网上重新公布了排名和打分,有包庇和掩盖其工作失误嫌疑。投诉人表示其电话询问了解到,是被投诉人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查询到投诉人有诚信处罚,并告知评委,导致投诉人在随后主观评分中给评委造成了“诚信不良”企业的印象,且扣除诚信分5分。投诉人失去了竞争该项目中标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被投诉人又在随后的中标公示里公开的评分细则中公布了投诉人诚信一栏为零分。公示后,投诉人几个在建项目的业主方也纷纷质询投诉人诚信零分的事宜,给投诉人造成了诸多困扰,在社会层面及同行公司中对投诉人造成了恶劣信誉影响 。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质疑答复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答复
本项目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4月3日投标截止前,共19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滨海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于2020年4月7日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人质疑函件。2020年4月9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内容进行论证,并发现对其他部分供应商也存在诚信分评分不当的情况。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应对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诚信分进行修正,即各得5分。同时修正各供应商总分及排名;修正后,中标供应商未发生改变。同日,被投诉人依据评审委员会修正后的各供应商总分及排名情况发布了得分变更公告,并对投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
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单位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完所有投标文件后依据深圳政府采购系统生成的供应商诚信信息进行诚信打分,不存在造成评审委员会主观评判供应商“诚信不良”的印象问题。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三)滨海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
本项目综合得分变更后,滨海公司仍为中标单位,本项目正在履行采购人合同审批程序过程中。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调查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等资料 ,调查结果如下:
经查,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评分结果表显示,中标人滨海公司综合得分排名为第1名,投诉人综合得分排名为第10名。2020年4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出具《质疑函》;2020年4月9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就投诉人诚信管理未得分问题进行复议,对相应分值进行调整,就综合得分对投标供应商重新排名,并形成《复议纪要》,复议纪要由五位原评审专家签名确认。投诉人的综合得分在调整后,综合得分排名为第5名,未影响中标结果。2020年4月9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除基本内容外,该质疑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评审委员会复议,针对贵司所提疑问,我司以公告形式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4月9日公布“2020年市直机关义务植树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变更公告”,内容仅有调整后的各供应商总分及排名。
另查,投诉人“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分值5分)确系不属于扣分情形。
本机关认为本投诉案件争议焦点为:1.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有无包庇和掩盖其工作失误嫌疑。
1.关于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主要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以及“2020年市直机关义务植树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变更公告”,并无“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质疑的事项是其“诚信部分”中“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分值5分)被扣分是否符合评分准则,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经调查核实亦认可投诉人该项评分项应得分,并通过“2020年市直机关义务植树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变更公告”的形式予以确认,但是被投诉人并未在质疑答复中就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明确,同时也未对质疑供应商享有投诉的权利进行告知,因此,关于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关于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有无包庇和掩盖其工作失误嫌疑问题。
经查,该项投诉未经过质疑,也不属于就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是调整后的投诉人综合得分没有影响采购结果,继而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被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的投诉成立,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关于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有无包庇和掩盖其工作失误嫌疑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关于本项目质疑答复不规范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发文督促被投诉人限期整改。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