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1〕1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0180900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5层
被投诉人: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石厦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0180900)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0年 12月 8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0年12月11日,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布《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福财书〔2020〕72号),暂停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三十日。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技术要求采用国产自主化芯片,属于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的技术参数均要求采用国产自主化芯片。国内主流厂商中,满足国产自研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上述参数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投标人。
2.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技术要求自适应以太口支持5GE,明显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 设备技术参数均要求自适应以太口支持5GE。而目前国内市场主流厂商中,同等档次设备支持5GE自适应以太口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上述参数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投标人。
3.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设备技术要求支持内置物联网模块拓展,明显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物联网模块拓展作为非固化模块,本身与设备的关联性不强,内置物联网模块拓展与外置物联网模块拓展,均可满足物联网接入需求。且各大厂家支持物联网扩展的方式不同,内置的物联网协议均有差别。同时,此项技术参数要求与华为官网参数一致,明显属于变相的指定特定供应商。
4.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频宽支持80MHz、160MHz,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目前主流无线厂家Wi-Fi6无线AP均是80MHz频宽,招标文件强制要求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频宽支持160MHz,明显具有排他性。
5.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实配蓝牙5.0模块,可满足蓝牙终点精准定位,此项参数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此项技术参数要求与华为官网参数一致,明显属于变相的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6.室外AP设备技术要求2.4GHz射频支持802.11ax 4x4 MU-MIMO不合理,明显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目前市场主流厂家中,同级别产品满足此项参数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且该项技术参数与华为官网参数一致,明显具有倾向性。
7.学校网络控制器设备技术要求支持最大管理AP数量256、转发能力6Gbps、不少于2个10GE光口、8个GE电口以及设备支持静态路由,RIP-1/RIP-2,OSPF,BGP,IS-IS,路由策略、策略路由,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目前市场主流厂家中,同级别产品满足此项参数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且该项技术参数与华为官网参数一致,明显具有倾向性。
8.24口智能POE交换机设备技术要求交换容量≥1Tbps不合理,明显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该项参数的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国内品牌产品中,满足此项参数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明显具有排他性。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鼓励各企业选择采用国产自研核心芯片设备投标,同时不排斥未采用国产自研核心芯片的产品。上述技术参数均不是不可偏离项,对于不满足本技术参数的投标文件,会根据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但投标不会被否决。
关于投诉事项2,目前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H3C、锐捷等品牌均有支持 5GE 端口的 AP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3,按照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建设采用最新的 Wi-Fi 6 无线网络技术,未来将有更多的学校及师生接入到本次建设的网络中,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也需要相继应用到教学环境中。在物联网的应用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到多种协议的可扩展性及与现有无线项目的高度集成。为满足项目需求,同时降低维护成本,需要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目前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H3C、锐捷等品牌均有支持多种内置物联网协议的无线产品满足本参数。
关于投诉事项4,按照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建设采用最新的 Wi-Fi 6 无线网络技术,建设大带宽为了满足学校无线网络未来 5-8 年的应用需求,且 AP 频宽、安全认证是 802.11ax(Wi-Fi 6)协议标准的基本要求。目前业界主流厂商如H3C、华为、锐捷等品牌均有满足要求的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5,按照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本次无线网络建设项目无线 AP 需要内置最新蓝牙 5.0 模块,通过 Bluetooth5.0 的协议与 Beacon 通信,未来可提供校内蓝牙定位服务。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H3C、锐捷等品牌均有满足要求的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6,按照福田区教育系统无线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建设采用最新的 Wi-Fi 6 无线网络技术,为了满足学校无线网络未来 5-8 年的应用需求,4x4 MU-MIMO,可支持 2 个 2x2 终端同时并发,能达到更好的接入效果及用户体验,能满足未来越来越多的终端设备接入,且业界主流厂商如H3C、华为、锐捷等品牌都有满足要求的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7,福田区教育城域网使用裸光纤组网方案,设备通过光纤直连,为了满足本区高标准网络建设方案,且满足未来 5-8 年的可扩展性,学校网络控制器需要万兆光口。业界主流厂商如H3C、华为、锐捷等品牌都有满足要求的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大力推进 AI赋能智慧教育研究,无线网络承载着未来教室、STEM 项目、AI实验室等大带宽、高速率的实际应用,本次智能 POE 交换机主要用于最新的 Wi-Fi 6 无线AP设备的供电及数据转发,提出的交换容量技术要求为业界基于Wi-Fi 6无线 AP 接入的主流要求,不仅能满足现在无线 AP 的接入还可以满足未来 5-8 年的扩展,且目前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H3C、锐捷等品牌的多速率 POE 交换机,其路由协议、交换容量、包转发率都满足本参数要求。
2.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采购工作,将认真配合贵局对本项目的调查。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人认为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技术要求采用国产自主化芯片,属于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争议事项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注:表中标注为“▲”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无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下同。)
上述技术参数,被投诉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满足条件的品牌或供应商名单。经本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技术参数满足条件的品牌或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因此,上述技术参数的设置无明确的依据。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技术要求自适应以太口支持5GE,明显具有排他性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以及室外 AP设备争议事项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高密 AP(电子书包 AP)第6项、普通吸顶 AP第5项以及室外 AP 第6项招标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普通吸顶 AP设备技术要求支持内置物联网模块拓展,明显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第8项规定:“支持内置物联网模块扩展,支持 Zigbee、RFID 等物联网协议,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普通吸顶 AP设备技术要求第6项规定:“支持内置物联网模块扩展,支持 Zigbee、RFID 物联网协议,提供官网截图证明。”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高密 AP(电子书包 AP)第8项、普通吸顶 AP第6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频宽支持80MHz、160MHz,属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第11项规定:“支持 80MHz、160MHz 的频宽,以支持高带宽应用的 8-10 年平滑演进;支持 WPA3 认证。”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高密 AP(电子书包 AP)第11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高密 AP(电子书包 AP)设备技术要求实配蓝牙5.0模块,可满足蓝牙终点精准定位,此项参数明显属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高密 AP(电子书包 AP)技术要求第10项规定:“ 实配蓝牙 5.0 模块,可满足蓝牙终端精确定位。”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高密 AP(电子书包 AP)第10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室外 AP设备技术要求2.4GHz射频支持802.11ax 4x4 MU-MIMO不合理,明显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室外 AP技术要求第4项规定:“ 2.4GHz 射频支持 802.11ax 4x4 MU-MIMO,提供官网截图证明。”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室外AP第4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学校网络控制器设备技术要求支持最大管理AP数量256、转发能力6Gbps、不少于2个10GE光口、8个GE电口以及设备支持静态路由,RIP-1/RIP-2,OSPF,BGP,IS-IS,路由策略、策略路由,明显属于排除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学校网络控制器设备技术要求第1项规定:“ 支持最大管理 AP 数量 256 。”技术要求第2项规定:“ 转发能力 6 Gbps。”技术要求第3项规定:“不少于 2 个 10GE 光口, 8 个 GE 电口 。”技术要求第4项规定:“4. 支持静态路由,RIP-1/RIP-2,OSPF,BGP,IS-IS,路由策略、策略路由。”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学校网络控制器第1、2、3、4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24口智能POE交换机设备技术要求交换容量≥1Tbps不合理,明显具有排他性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24口智能POE交换机技术要求第1项规定:“交换容量≥1Tbps 。”
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出具的《投诉详细答复》,证明了市场上有华为、H3C、锐捷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上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经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24口智能POE交换机第1项技术要求,上述技术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同时,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 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