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0〕77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0179914  

  二、项目名称:  新洲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恒时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清林中路31号金基吉祥广场1015  

  被投诉人: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相关供应商: 广州兆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前锋南路25号之二2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新洲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0179914)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0年 11月 20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广州兆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美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但却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虚假响应为“无偏离”,应对上述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广州兆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投标文件中,“数字音频处理器”技术参数第6条、第7条以及“高清混合视频矩阵”技术参数第7条、第9条响应情况完全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偏离情况也虚假填写为“无偏离”。深圳市兴美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中,“舞台主LED屏”技术参数第11、12、13条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但其也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虚假响应为“无偏离”。上述技术参数,质疑处理阶段评审委员会复核后均认定为“负偏离”。但就该负偏离事项,评审委员会仅作扣分处理。上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不实响应,侵害了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权益,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投诉请求: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5页第三条 供应商责任条款对广州兆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美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质疑处理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核实后认为,兆丰公司投标文件“数字音频处理器”技术参数第6、7条以及“高清混合视频矩阵”技术参数第7、9条、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舞台主LED屏”技术参数第11、12、13条确为“负偏离”,但上述参数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其技术参数负偏离不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上述参数存在“负偏离”的,应当仅作扣分处理。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3.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不实响应与虚假响应。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人认为兆丰公司、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但却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虚假响应为“无偏离”,应对上述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的问题

  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兆丰公司投标文件“数字音频处理器”技术参数第6、7条以及“高清混合视频矩阵”技术参数第7、9条、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舞台主LED屏”技术参数第11、12、13条响应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

兆丰公司投标文件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标注

投标技术响应

偏离情况

填写

数字音频处理器

6.支持 RS-232 中控和 UDP 中控,UDP 端口可自由设定;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支持 RS-232 中控和 UDP 中控,UDP 端口可自由设定;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无偏离

7.支持 IOS、WINDOWS 系统;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支持 IOS、WINDOWS 系统;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无偏离

高清混合视频矩阵

7.电源指示灯功能:接通电源,指示灯亮红灯;断电,指示灯熄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电源指示灯功能:接通电源,指示灯亮红灯;断电,指示灯熄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无偏离

9.LCD 显示屏功能:绿色背光,黑色字体,显示系统 实时操作状态;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且在试验结果说明中体现“功能正常”,判定“合格”

LCD 显示屏功能:绿色背光,黑色字体,显示系统 实时操作状态;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且在试验结果说明中体现“功能正常”,判定“合格”

无偏离

招标文件

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标注

投标技术响应

偏离情况

填写

舞台LED屏

11.LED 显示屏要求具有字幕功能,实现跑马灯效果; 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11.LED 显示屏配合高清混合视频 矩阵 V8 可实现字幕功能,并实现跑马灯效果;

无偏离

12.LED 大屏具有≥16 路视频信号开窗功能;要求提 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12.LED大屏具有16路视频信号开窗功能;已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无偏离

13.LED 全彩屏要求具有漫游、叠加、场景预设功能; 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上述参数均为重要技术参数。

13.LED 全彩屏配合高清混合视频矩阵 V8 可实现具有漫游、叠加、场景预设功能

无偏离

  质疑处理阶段,原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发现,兆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中,缺乏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数字音频处理器”技术参数第6、7条以及“高清混合视频矩阵”技术参数第7、9条的检测,上述参数偏离情况应为“负偏离”。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中,缺乏对招标文件要求的“舞台主LED屏”技术参数第11、12、13条的检测,上述参数偏离情况也应为“负偏离”。根据原评审委员会核实意见,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对兆丰公司和兴美乐公司上述技术参数得分进行修正。

  关于投诉人投诉所称的兆丰公司、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虚假响应为“无偏离”,应当废标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表三 《实质性条款一览表》(P16)9.5项规定:“招标文件中打“★”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附件13技术规格偏离表说明(P58)第5点规定:“未填写或未逐条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将被否决。”经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数字音频处理器”第6、7条技术参数、“高清混合视频矩阵”第7、9条技术参数以及“舞台主LED屏”第11、12、13条技术参数均未标注“★”号。因此,上述技术参数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也不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附件13《技术规格偏离表》也未发现存在未填写或未逐条填写的情形。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评审委员会认定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投标为虚假响应的情形。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重要技术参数响应评分准则(P2)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每 1 项负偏离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一般技术参数响应评分准则(P3)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每 1 项负偏离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因此,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依据原评审委员会核实意见对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得分予以修正,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综上,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确实存在投标文件部分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但在投标文件附件13“技术规格偏离表”偏离情况一栏填写“无偏离”的情形。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填写与实际响应情况不符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伪造、变造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偏离情况填写为“无偏离”,实际上仅仅是上述公司就投标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观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也无法证明兆丰公司及兴美乐公司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 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