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0〕27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
二、项目名称: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采购人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中,认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总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2.5元,未能客观、谨慎地评审从而作出投标无效的决定,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意见》中再次以招标文件要求按预算金额上限2.5%即预算金额不超2.5元为由维持原评审结果,该说法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严重不符。
2.事实与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保险费率上限为2.5%,项目总支付上限为2790万元,各供应商在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金额小于项目的总支付上限,未超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费上限。且根据招标文件保费和费率之间的换算关系,各供应商填写的保费总价所推出的保险费率并未超出2.5%,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区交易中心回复意见称投标书编制软件格式为深圳市统一格式,在招标过程中无法任意更改,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我司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回复意见有回避和曲解招标文件的嫌疑。
3.投诉请求
请求本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查证投诉事项,并以各供应商的投标总价除以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111609万元)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报价费率,若有三家以上的报价费率低于上限2.5%,则按照原来的报价正常评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答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11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一、项目基本情况”第3项载明:“预算金额:保险费率上限2.5%”;招标文件第21页,“九、商务部分,1.报价要求”载明:“(1)本项目保险费率上限为2.5%,供应商在此费率上限内报价,超过费率上限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2)保费暂定额=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中标费率,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3130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暂按总投资的85%计算,即111609万元,最终以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实际总造价为准”以及招标文件第28页以加粗字体载明:“六、项目费用支出清单”表格备注第四项“4、本项目保险费率上限为2.5%,供应商在此费率上限内报价,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报价费率评价格分,超过费率上限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招标文件关于本项目报价的方式已明确要求为“费率上限内报价”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各投标供应商。
投诉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关于案涉项目的报价为15,067,215元。
另查,案涉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与投诉人类似报价的供应商均采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并不存在采用不同标准评审的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委员会关于投诉人投标报价的评审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
再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