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25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358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移动式模块化消防站批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富金茂大厦1号楼2408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安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龙岗区移动式模块化消防站批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35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不实响应、提供虚假材料、伪造业绩。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要求:外形尺寸≤405*205*330(长*宽*高,mm);重量≤9kg;工作环境温度-5~55℃。中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检验报告”,其主机柜重量为148.3kg,其发电系统尺寸为1250×600×650(长×宽×高,mm),其测试温度为-20℃~50℃,这三项参数均不满足本次招标要求,中集公司仍在其技术偏离表作“无偏离”响应。
2.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在质疑阶段提供了一份与中集公司投标文件检验报告相同编号、但参数不一致的另一份检测报告。投诉人通过向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上海攀业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检测单位“南京大学昆山创新研究院检测检验中心”求证,中集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存档底稿不一致。
3.中集公司提供的“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里仁街三车位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为变造的虚假报告。经投诉人现场查看,该项目处于未完工状态。中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里仁街三车位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景贤两车位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两个项目的《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其中一份《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是在另一份《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的基础上变造而成。
4.中集公司提供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模块化消防站消防设备招标项目”验收报告为虚假报告。该项目现场仍处于施工状态,项目甲方不可能为其出具验收报告。
5.中集公司提供的其与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之间业绩不实,为通过集团内部公司循环交易的方式伪造业绩。中集公司与通利公司均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旗下企业。中集公司缴纳社保员工仅8人,无相关设备的制造能力,而有制造能力的通利公司从中集公司采购设备有悖常理。
投诉事项2:质疑深华公司、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要求,不应得分。被投诉人组织的复议未回复质疑。
事实依据: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其类型为“燃料电池发动机”,属于发动机,并非燃料电池,且其报告中未显示任何与本次招标对象“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相关参数,其参数完全与采购内容不符。
投诉事项3:质疑深华公司、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报价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对相关质疑未回复。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未对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的车库模块、通讯室模块、厨房及阳台模块等型号/规格标示为“现场定制”,无型号/规格具体参数的质疑作出回复。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中集公司提供的“氢能源燃料检测报告”,评委会认为:质疑函提及的中集公司《技术规范偏离表》未真实响应的参数并不能与检验报告对应,无法通过检验报告证明上述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迅捷安公司提供的截图为“主机柜质量、尺寸”“测试温度”数据,并不能与技术规格偏离表要求的“氢能源备用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重量”“工作温度”相对应。
2.关于中集公司提供的“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里仁街三车位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评委会认为中集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提供了该项目的合同关键页和验收报告,并在回复函中提供了采购单位宣城东部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投资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说明该验收报告采用电子方式制备,且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被投诉人无法确认迅捷安公司提供的实地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该项目未完工的结论。
3.关于中集公司提供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模块化消防站消防设备招标项目”验收报告。评委会认为,中集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提供了该项目的合同关键页和验收报告,并在回复函中提供了采购单位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说明函,证明该项目已经验收交付。被投诉人无法确认迅捷安公司提供的实地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该项目未完工的结论。
4.关于中集公司与通利公司之间的业绩。评委会认为,中集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提供了该项目的合同关键页和验收报告,在回复函中提供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合同真实性的材料,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业绩为虚假业绩。被投诉人认为中集公司与通利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能仅依据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判断业绩的真实性。因此,依据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无法认定该业绩为虚假业绩。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未就此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认为,依据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和需求,“车库模块”“通讯室模块”“厨房及阳台模块”需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和场地的客观条件来定制,所投产品并非市场上流通的固定型号、规格产品,因此不需要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
(三)调查和认定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投诉事项。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牵头采购单位(本项目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为牵头采购单位)、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中集公司、深华公司(深华公司、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深华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并收到上述四家单位的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向上海攀业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攀业公司”)、南京大学昆山创新研究院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昆山检测检验中心”)、宣城投资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门礼乐街道办”)、深圳国氢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氢公司”)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上述五家单位的书面复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中集公司对“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不实响应以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W2000412,样品名称:氢燃料电池)为虚假报告。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评分项——技术部分”第1项“技术保障措施”权重为10分,评分准则要求“5、提供“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得30%”。第3页“评分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权重为29分,评分准则为“以《技术规格偏离表》为评审依据,所投设备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得100%;带“▲”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 10%,其余项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 5%,扣完为止”,第10页显示“▲参数仅作为重要评分项”,第16页“技术参数——(二)双车库可移动模块化消防执勤保障装备技术参数”第16项“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池模块”参数为“▲1、电源类型为氢能源燃料电源,采用氢气及空气作为反应物;▲2、电堆额定功率≥2400W;系统净输出额定功率≥2000W;输出电压 30~60v;▲3、外形尺寸≤405*205*330(长*宽*高,mm);重量≤9kg;▲4、工作环境温度-5~55℃;5、启动时间≤10s。”
中集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出具单位是昆山检测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W2000412,样品名称:氢燃料电池)。迅捷安公司未在质疑阶段就中集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一事提起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本机关在本项目另一投诉案件中调查发现,中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与昆山检测检验中心存档报告不一致,中集公司对“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的响应亦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保障措施”“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准则,应扣除中集公司16.05分。
2.关于中集公司提供“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里仁街三车位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涉嫌系变造资料。该项目采购人宣城投资公司回复称,该项目验收单是在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景贤街两车位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验收单的基础上,采用电子方式往来由宣城投资公司和中集公司双方制备,并确认该项目验收和项目验收单真实有效。
3.关于中集公司提供“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模块化消防站消防设备招标项目”验收报告涉嫌系虚假资料。江门礼乐街道办回复称,该项目不含基础土建工程,中集公司中标该项目已通过采购项目验收。
4.关于中集公司与通利公司之间的业绩。中集公司提供了业绩相关的合同及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中集公司提供的发票属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集公司伪造业绩。
因此,中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W2000412,样品名称:氢燃料电池)系不实资料,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中关于中集公司不实响应的部分成立;投诉人关于中集公司其他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伪造业绩的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评分项——技术部分”第1项“技术保障措施”权重为10分,评分准则要求“5、提供“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得30%”。
深华公司联合体在投标文件第196-197页提供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30kW燃料电池发动机”)的封面和第1页,无法体现该检测报告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深圳国氢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联合体响应的“氢能源燃料备用电源模块”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投诉人确实未在质疑阶段对该事项作出质疑答复。
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深华公司联合体应扣3分。
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显示,“以下清单中若有注明材料、设备品牌均为参考品牌,不构成对投标产品在品牌上的任何限制,其意义仅在于为投标单位提供了解招标货物需求清单中材料、设备要求具体情况的参数指标。在满足技术、档次及品质的质量级别的前提下,由投标单位自行决定投何种产品。”第27页“(二)货物报价清单”显示“注:2、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小型设备、配套配件设备、单列的装修装饰及布线设备等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工程材料、施工类、制作设计、现场定制等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
招标文件未明确必须填写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的货物,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深华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货物报价清单”关于“车库模块”“通讯室模块”“厨房及阳台模块”的填写满足符合性审查,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确实未在质疑阶段对该投诉事项作出质疑答复。
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集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2、3成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