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619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8057
二、项目名称:2020年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实训中心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贵州博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山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1单元21层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大道3409号
四、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实训中心设施设备”(项目编号:SZCG20201980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时,本机关已于11月2日发出《深圳市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深财书〔2020〕561号),暂停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三十日。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中评分细则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倾向性。
事实与依据:技术人员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与项目无关,术业有专攻,采购人如需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合同履行可以更换为项目经理类的证书要求。采购人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号条款设置不合理、数量多,分值高。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细则中关于▲重要技术参数和其他技术参数指标扣分分值过高,不合理;
(2)招标文件第35页第65项产品“移动智能终端”第2项招标技术要求“▲2. 柜体右上方采用轻触中控控制面板,可作开关,设置日常时间显示,定时充电,定时消毒使用。每层抽屉均带有UV紫外线消毒,保持设备洁净,防止病毒传染”
(3)招标文件第32页第61项产品“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项招标技术要求“★6. 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拾音麦克风,拾音距离≥3米,方便录制老师人声,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7. 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像素≥500万,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帮助用户调用在线资源,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4)招标文件第44页第73项产品“《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招标技术要求之一为“▲3.师资培训 为校方培养指导教师2名,让教师可以指导实习生在企业实施“理实一体、校企双导师指导”一体化课程,利用真实工作情境融合教练技术、心理学咨询技术、职业生涯规划技术培养学生物流职业综合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达到在较短时间快速提升学生物流职业综合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教育教学目标。指导教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开发一体化专业核心课程,实现按照企业工作岗位标准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教育教学目标,提供培训计划”。
事实与依据:本项目中▲重要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数量多,分值高。投诉事项涉及的招标技术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大数据挖掘平台”第4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及“智慧仓储系统”、“MR智慧物流拣选系统”、“AR智慧仓储规划平台”、“VR智慧仓储实训系统”的全部招标技术要求均指向北京络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斯特公司”)的产品。
事实与依据:上述软件产品只有络斯特公司能够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厂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请求:支持投诉,修改倾向性招标技术要求。
(三)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预算金额为6,635,3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项目于2020年9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2日开标,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络斯特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项目于10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投诉人于10月9日提交《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已转交采购人进行研究反馈及核查,按要求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
(2)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答复
本项目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高职扩招”重要指示的有力举措。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2019年高职院校要扩招人数达100万人,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2019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明两年高职扩招200万的任务”。为确保高职扩招任务落到实处,2019年4月23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率考察团赴云南昭通考察调研时,表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扎实行动推动深圳和昭通扶贫协作工作取得新进展。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创造性地将高职扩招工作与扶贫协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与全市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合作举办高职专业学院,重点面向云南昭通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适龄青年,以智力扶贫的方式助力云南昭通经济社会发展。
本项目是深圳二职高职专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配套的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总投入663.53万元,拟建设成为集服务专业实训教学、师资培训、教师信息化资源建设和社会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专业实训室。项目建成后,将为该专业学生创设具有全国同类专业一流水平的实训条件。
1.关于投诉事项1
第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不存在限制性。第二,本项目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扩招百万行动计划,满足在采购人开设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二职高职专业学院)物流专业学生教学实训需求,采购人在采购项目第73项数字化课程中采购了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要求投标人为校方培训指导教师2人。即中标供应商要提供师资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建设、社会培训等教育服务。为此,项目建设需要懂教育和懂教学的技术人员支撑,有教师资格的技术人员是最佳选择。第三,本项为加分项目,非门槛条款。
2.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情况”不具有限制性。
第二,本项目所标注▲指标均为项目能否达到建设要求的重要技术指标,如超过五条指标无法响应,将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实训、培训、信息化教学将受到影响;非▲指标超过十四条负偏离,将导致项目集成出现瑕疵,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造成烂尾工程,因此设定此项分数。
第三,“移动智能终端”为学生实训教学使用,具有清洁、消毒功能的设备可保障师生健康安全。学生每天使用该设备,触摸频繁,容易出现病菌传染,尤其在目前情况下,设备的清洁、消毒功能更显重要。可视化、定时化、自动化的移动充电终端有助于教师管理。满足上述功能的公司至少有:深圳市奇鹏茂业电子有限公司、河北海捷现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英创思技术有限公司。
第四,“智能交互大屏”的招标技术要求没有指向特定品牌,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满足上述招标技术要求的公司分别是: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相互无任何关系,是独立经营的公司。
第五,“《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是学校基于目前师资现状提出的增值服务,以期实现建设项目使用的效益最大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采购内容。
第六,本项是扣分项目,设定合理,不存在限制性。
3.关于投诉事项3
第一,本项清单所采购产品不具有指向性、限制性。第二,经比对投诉人提供的其他城市单一来源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资料,采购人发现该项目与本项目至少存在三处区别,分别是:平台描述(本项目无此描述)、数据挖掘建模功能(本项目算法要求不一致)、可视化功能(本项目无此技术要求)、测试数据集(本项目无此技术要求)、异地登录功能(该项目无此技术要求);该项目与本项目虽采购名称一致,但招标技术要求不一致。第三,采购人以满足教学基本需求为基本原则,以行业普遍认可的技术参数为参考,设定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优于本技术要求的产品;投诉事项3涉及的产品,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投标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响应和技术开发。
另,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对贵州博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补充函》称,其投诉答复函中确认至少有三个品牌产品符合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质证笔录、专家论证表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的“技术保障措施”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教育部门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该项评审因素分值为3分。采购人提出本项目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扩招百万行动计划,满足该校开设物流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训需求。招标文件第73项产品要求中标供应商需要为采购人培养指导老师2名,让教师可以指导实习生在企业实施“理实一体,校企双导师指导”一体化课程,利用真实工作情境融合教练技术、心理学咨询技术、职业生涯规划技术培养学生物流职业综合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指导教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开发一体化专业核心课程,实现按照企业工作岗位标准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 综合职业素质的教育教学目标,提供培训计划。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3项中涉及电子教材、师资培训要求,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符合项目需求。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基于课程研发以及师资培训的实际需要,在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要求提供“教育部门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本质上是围绕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的采购需求,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的“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是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其它技术参数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经投诉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将评分准则调整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是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其它技术参数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评审因素得分占44分。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采购人对技术参数指标偏离情况进行分值设定具有合理性,招标文件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招标文件第35页第65项产品“移动智能终端”第2项招标技术要求“▲2. 柜体右上方采用轻触中控控制面板,可作开关,设置日常时间显示,定时充电,定时消毒使用。每层抽屉均带有UV紫外线消毒,保持设备洁净,防止病毒传染”。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65项产品第2项招标技术的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65项产品第2项招标技术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32页第61项产品“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项招标技术要求为“★6.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拾音麦克风,拾音距离≥3米,方便录制老师人声,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7.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像素≥500万,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帮助用户调用在线资源,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采购人向本机关出具《技术要求确认函》,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61项产品招标技术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招标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招标文件第44页第73项产品为“《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项目技术要求确认书》,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73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第3项招标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对技术参数指标偏离情况进行分值设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招标文件第42页第70项产品为“大数据挖掘平台”、第14页第3项产品为“智慧仓储系统”、第22页第33项产品为“MR智慧物流拣选系统”、第24页第36项产品为“AR智慧仓储规划平台”、第29页第57项产品为“VR智慧仓储实训系统”。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证明资料,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70项、第3项、第33项、第36项、57项产品的招标技术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多家公司可满足,招标文件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本项目的评审方式为综合评分法,在“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下,不同供应商的得分必然存在高低之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