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618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8057

  二、项目名称:2020年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实训中心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百人世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新岭工业区2号一栋101(整层)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大道3409号

  四、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实训中心设施设备”(项目编号:SZCG20201980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时,本机关已于11月2日发出《深圳市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深财书〔2020〕561号),暂停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三十日。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中评分细则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具有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本项目为实训室设备招标,并非教师招聘,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完全与项目特点不符。教师资格证是针对从事教育行业人员设定的资格认证,本项目中的设备培训、实施集成等明显不涉及教师资格证,有无教师资格证并不影响项目培训质量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细则中关于▲重要技术参数和其他技术参数指标扣分分值过高,不合理。

  事实与依据:本项目中▲重要技术参数高达25条,一般技术参数有几千条,单项技术参数扣分分值之高明显与项目高达数千条的技术参数特点不符。并且在▲重要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限制性的证明材料,有为特定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9项产品“托盘货架”第9条招标技术要求,要求提供“▲9.防碰撞护角1套提供防碰撞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具有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本项产品为托盘货架,护角只是其中一个配件,对一个配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明显不合理。如是出于防碰撞要求,本项目中的机器人、叉车、穿梭车等自动化设备在操作过程中都极易可能与人或物发生碰撞,但是前述产品并未要求提供防碰撞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61项产品“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9、10、12、13、14项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资质指向特定品牌,具有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首先,将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设定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与项目特点不符,本项目是采购物流管理专业的实训设备,核心产品应为金额较大的物流专业设备;其次,被投诉人2举证的视睿、高创、鑫城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仅提供厂商简称,投诉人无法进行验证;最后,招标文件将检测报告设定为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71项产品“国际货运代理仿真训练系统”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第71项产品“国际货运代理仿真训练系统”要求满足货运代理世赛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将特定竞赛要求作为功能指标完全不合理。据了解,满足要求的只有北京络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斯特公司”)。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72项产品“智慧仓储规划仿真平台”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限制性。(方框标识部分可看到跟相关网站公布北京旷视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介绍一字不差)。

  事实与依据:据了解,第72项产品“智慧仓储规划仿真平台”只有北京旷视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唯一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73项产品“《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根据本项教材中参数内容以及招标参数中要求“需结合智慧仓储规划仿真平台进行设计开发”可以看出,第73项产品为72项的配套内容,而第72项产品为北京旷视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因为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唯一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智慧仓储系统”、“MR智慧物流拣选系统”、“AR智慧仓储规划平台”、“VR智慧仓储实训系统”、“大数据挖掘平台”、“国际货运代理仿真训练系统”等软件产品指向络斯特公司,具有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与依据:据行业内了解,前述软件产品只有络斯特公司能够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厂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请求:支持投诉。禁止络斯特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预算金额为6,635,3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项目于2020年9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2日开标,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络斯特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项目于10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投诉人于9月30日提交《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已转交采购人进行研究反馈及核查,按要求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

  (2)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答复

  本项目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高职扩招”重要指示的有力举措。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2019年高职院校要扩招人数达100万人,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2019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明两年高职扩招200万的任务”。为确保高职扩招任务落到实处,2019年4月23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率考察团赴云南昭通考察调研时,表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扎实行动推动深圳和昭通扶贫协作工作取得新进展。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创造性地将高职扩招工作与扶贫协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与全市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合作举办高职专业学院,重点面向云南昭通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适龄青年,以智力扶贫的方式助力云南昭通经济社会发展。

  本项目是深圳二职高职专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配套的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总投入663.53万元,拟建设成为集服务专业实训教学、师资培训、教师信息化资源建设和社会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专业实训室。项目建成后,将为该专业学生创设具有全国同类专业一流水平的实训条件。

  1.关于投诉事项1

  第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不存在限制性。第二,本项目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扩招百万行动计划,满足在采购人开设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二职高职专业学院)物流专业学生教学实训需求,采购人在采购项目第73项数字化课程中采购了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要求投标人为校方培训指导教师2人。即中标供应商要提供师资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建设、社会培训等教育服务。为此,项目建设需要懂教育和懂教学的技术人员支撑,有教师资格的技术人员是最佳选择。第三,本项为加分项目,非门槛条款。

  2.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情况”不具有限制性;第二,本项目所标注▲指标均为项目能否达到建设要求的重要技术指标,如超过五条指标无法响应,将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实训、培训、信息化教学将受到影响,非▲指标超过十四条负偏离,将导致项目集成出现瑕疵,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造成烂尾工程,因此设定此项分数;第三,本项目是扣分项目,不存在限制性。

  3.关于投诉事项3

  第一,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第9项产品“托盘货架”中要求提供防碰撞护角检测报告不存在不合理要求。第二,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对比产品是否符合防碰撞质量要求,优中选优。护角属于自由流通商品,销售该产品的公司分别是:上海稳图仓储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柯尼科(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迈客(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第三,本项目中的托盘货架是安装于叉车实训场,主要用于学生开展叉车驾驶和上架、下架等实训项目,不是用于自动化实训场景中。学生开展实训教学,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为基本原则,学生驾驶叉车训练常发生与货架碰撞,故要求为货架安装防碰撞护角。

  4.关于投诉事项4

  第一,投诉事项4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特定品牌,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第二,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和资质要求的公司分别是: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第三,★号条款和相关功能(麦克风、摄像头、二维码功能、分屏幕功能、无线传屏功能、自定义名称功能、USB功能等),是集成实训室中的教学资源、智能设备重要的核心终端产品。上述功能便于开展信息化教学、小组合作教学、教学素材收集与制作。该产品的使用贯穿于教师的每堂课中,有利于降低教师工作强度,统一资源管理。故设定上述条款和要求。

  5.关于投诉事项5

  第一,投诉事项5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限制性。第二,货运代理世界技能大赛是世界级技能竞赛,技术规范已在各平台公开。国内多家公司在各个地方均举办培训、技能大赛,其中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诺思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参与货运代理项目技术支持工作。并且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均有相关的软件产品。

  6.关于投诉事项6

  第一,投诉事项6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限制性;第二,满足该技术参数的企业有上海快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旷视机器人有限公司、浙江迈睿机器人有限公司和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7.关于投诉事项7

  第一,投诉事项7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限制性;第二,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是第72项配套教学内容,满足72项的公司有上海快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旷视机器人有限公司、浙江迈睿机器人有限公司和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且上述公司可完成上述课程开发。

  8.关于投诉事项8

  第一,投诉事项8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限制性;第二,以满足我校教学基本需求及行业普遍认可和实际应用为基本原则,设定产品基本技术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优于本技术要求的产品;第三,本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并无指定投标人采购某家公司产品;第四,本项技术要求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响应和技术开发。

  另,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对深圳市百人世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补充函》称,其投诉答复函中确认至少有三个品牌产品符合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质证笔录、专家论证表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的“技术保障措施”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教育部门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该项评审因素分值为3分。采购人提出本项目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高职扩招百万行动计划,满足该校开设物流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训需求。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第73项产品要求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培养指导老师2名,让教师可以指导实习生在企业实施“理实一体,校企双导师指导”一体化课程,利用真实工作情境融合教练技术、心理学咨询技术、职业生涯规划技术培养学生物流职业综合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指导教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开发一体化专业核心课程,实现按照企业工作岗位标准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教育教学目标,提供培训计划。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第73项中涉及电子教材、师资培训要求,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符合项目需求。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基于课程研发以及师资培训的实际需要,在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中要求提供“教育部门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本质上是围绕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的采购需求,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是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其它技术参数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经投诉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将评分准则调整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是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其它技术参数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评审因素得分占44分。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该项评审因素采购人已修改扣减分值,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对技术参数指标偏离情况进行分值设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招标文件第16页第9项产品“托盘货架”第9条招标技术要求为“▲9.防碰撞护角1套提供防碰撞检测报告,原件备查。”采购人向本机关出具《技术要求确认函》,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9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保证安全碰撞要求,且有多家品牌可以满足,不具有限制性、排他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招标文件第32页第61项产品“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9、10、12、13、14项招标技术要求为“★6.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拾音麦克风,拾音距离≥3米,方便录制老师人声,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7.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像素≥500万,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帮助用户调用在线资源,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9. 触摸系统问题检测与报修:支持对使用频繁的触摸系统模块进行问题检测,并针对不同问题进行原因提示并生成二维码,直接扫描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即可进行问题报修,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10.无PC状态下,支持在嵌入式系统下直接启动视频展台进行四分屏同时展示,可任意更换分屏幕画面内容,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12. 无线传屏:内置无线传屏接收器,无需外接接收部件,无线传屏发射器与整机匹配后即可实现传屏功能,方便用户使用,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13. 电子中控自定义名称:支持教师对‘PC、Android、HDMI、XL’等通道自定义名称,可更改为中文 ‘电脑、手机投屏、视频展台’等,易于识别,提高课堂使用效率,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14. U盘读取互通:当整机外接电脑设备使用时,使用者无需对USB接口进行区分,外接电脑可直接读取插在交互平板上的U盘、翻页笔、无线键鼠等设备,此功能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采购人向本机关出具《技术要求确认函》,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61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智能交互大屏(核心产品)第6、7、10、12、13、14项招标技术要求,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招标文件第42页第71项产品“国际货运代理仿真训练系统”的第1、3项招标技术要求为“1.系统包含:……综合训练:将世赛货运代理项目考核试题进行模块化、单元化、任务化拆解……;3.教学支持(1)满足世赛考核的实训要求货运代理仿真实训系统完全按照世赛考核的大纲进行案例开发,训练的内容符合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拔要求,可以支持世赛的学习以及训练。训练任务不少于60个”。质证现场,投诉人确认是针对上述采购需求进行投诉。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国际货代仿真训练系统”佐证资料》,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71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71项产品的招标技术要求,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6)关于投诉事项6、7

  经查,招标文件第43页第72项产品为“智慧仓储规划仿真平台”;第44页第73项产品为“《智慧仓储规划与设计》(数字化电子教材)”。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项目技术要求确认书》,证明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第72项、73项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6、7不成立。

  (7)关于投诉事项8

  经查,招标文件第14页第3项产品“智慧仓储系统”、第22页第33项产品“MR智慧物流拣选系统”、第24页第36项产品“AR智慧仓储规划平台”、第42页第70项产品“大数据挖掘平台”、第42页第71项产品“国际货运代理仿真训练系统”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材料。另,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多家公司可满足,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络斯特公司为本项目采购需求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的服务单位,因此投诉人要求络斯特公司禁止参与本项目的投诉活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项目的评审方式为综合评分法,在“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下,不同供应商的得分必然存在高低之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