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616号)
一、项目编号: SZDL2020335338
二、项目名称: 纳米图形阵列光刻机 、VHF气相腐蚀机、显微扫描式激光测振仪、手动晶圆电镀机、四管卧式LPCVD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岛赛瑞达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26号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纳米图形阵列光刻机 、VHF气相腐蚀机、显微扫描式激光测振仪、手动晶圆电镀机、四管卧式LPCVD”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5338,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正式受理该行政裁决的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相关供应商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本项目不符合评定分离办法。E包定标没有体现“择优”原则,没有选择有经验、有业绩、评分第一、价格最低、履约能力强、业内知名专业设备供应商(即投诉人)中标,而是刻意利用评定分离办法中的“三个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有利条款,刻意选择各个方面都不突出的一方中标,且价格还高于我方5%,有违招标的“择优”原则,不合规、不合理、不合法,有玩弄政策嫌疑。
事实依据:1.E包招标结论已经在2020年9月25日公告,后又以操作失误录入信息错误为由发布更正结果公告,改变原中标结果,说明本次招标不认真,不严肃,随意,无视规矩;2.E标明确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而推荐中标候选人却不使用综合评分法,硬性规定“评定分离”。
投诉请求:确认本项目E包变更公告发布前中标结果有效。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答复
本项目采购品目为“实验室设备”,属于鼓励适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采用自定法,在综合考虑各包组候选中标供应商情况后,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定标后,采购人由于对业务系统操作不熟悉导致录入E包中标结果错误,在发现后即时联系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进行更正。
2.采购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答复
采购人于2020年9月21日按规定组织定标小组,综合考虑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以往同类项目供货安装运行经验和履约能力等事实,确认本项目E包的中标人为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4日,采购人采购管理员登录代理机构系统选定中标供应商,并上传定标报告,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浏览采购结果公示内容,发现公示的中标供应商与定标报告不符,便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更正并发布公告。
采购人与本项目E包中标供应商已于2020年11月9号签订供货合同。
3.相关供应商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答复
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本次应标的设备是原产自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HORIS L6471型LPCVD设备。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是国内的半导体装备龙头企业,与国际一流的集成电路,半导体企业科研院所均有长期合作,同时也是A股上市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因此,对比来看无论是经验、业绩还是履约能力,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标的设备应为更优选择。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正与采购人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流程。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评定分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特区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评定分离制度中,综合评分法属于评审方式,自定法属于定标方式,二者分离。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载明本项目的评审方式为综合评分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同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已载明,对于评定分离项目,采用自定法确定中标人。
3.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深财规〔2020〕1号,以下简称《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查,本项目申报的采购品目为“实验室设备”,属于《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和《2020年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特定品目》规定的适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范围。因此,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符合《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关于自定法定标
评定分离制度的初衷在于贯彻“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和采购人“权责一致、权责对等”原则。采购人从推荐的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属于采购人的自主决策范围,其不选择投标价最低的供应商或不选择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不违反《特区采购条例》、《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规定。
5.关于系统录入错误问题
经核查采购人的定标报告等记录材料,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确实为“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此,本项目的中标人应当以采购人更正后并公布的结果为准。
尽管采购人作出更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包含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对于采购人的重大失误,本机关将在调查后另行作出处理。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