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19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254

  二、项目名称: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第二批)除臭净化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2号深圳虚拟大学园院校产业化综合大楼B区602a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第二批)除臭净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25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市政事务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与行政裁决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大湖公司”)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五大湖公司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评分项应得0分。

  事实依据:

  1.五大湖公司所投产品和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品牌、产地不一致。五大湖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利欧”牌YE3-90S-2型号的电机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但在五大湖公司《货物报价清单》中并没有“利欧”品牌的电机,产地也与认证证书不一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报价清单》中必须提供相应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评审委员会认为“利欧”牌YE3-90S-2型号电机是“鑫萍杰”牌喷淋泵的主要部件,没有事实依据。

  2.五大湖公司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实际有效期为2019年7月12日,已不处于有效期内。

  投诉事项2:五大湖公司关于“资质认证”评分项应得0分。

  事实依据:五大湖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深圳绿色产业资质认证证书”没有加盖年审检验章。

  投诉事项3:五大湖公司关于“整体设备占地面积评价”评分项,应得0分。

  事实依据:五大湖公司投标所提供的校准证书,不是检测报告;校准证书出具单位“东莞市联合检测校准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设备占地面积检测经营范围和资格;校准证书与五大湖公司在另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证书检测数据相差较大,怀疑其真实性。

  投诉请求: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区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一:

  五大湖公司投标文件已经明确说明其所投“鑫萍杰”牌喷淋泵的电机为“利欧”牌YE3-90S-2型号电机,即“利欧”牌YE3-90S-2型号电机为五大湖公司的投标产品,但因该电机只是喷淋泵的部件,并不需要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单独列出产地、品牌、型号,投诉人以“鑫萍杰”牌喷淋泵的品牌、型号、产地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利欧”牌YE3-90S-2型号电机的品牌、产地作比是错误的。对于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到的“利欧”牌YE3-90S-2型号电机是否为“鑫萍杰”牌喷淋泵的主要部件,是未经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任一产品列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得100%,投诉人提供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认定节能产品的依据。五大湖公司的投标文件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二:

  五大湖公司在质疑阶段提供了深圳绿色产业资质认证证书的年审记录截图,并提供了深圳绿促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五大湖公司已通过该协会网上年审,证书原件上无年审记录仍系有效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三:

  评委会认为,东莞市联合检测校准技术有限公司具有仪器设备的计量与校准、计量器具的校准、检测、维修、研发等经营范围。被投诉人对此事项的说明:一是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就其质疑事项提供任何依据;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必须是检验报告,在该项目中校准证书是检验报告的一种形式;三是检验报告已经加盖了证书专用钢印;四是检验报告备注明确写明了此次校准占地面积所包含的设备;五是龙岗区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采购项目中的被检设备为“垃圾转运站智能除臭系统(双箱)”,与本项目中被检设备“垃圾转运站智能除臭系统”不同;六是此次被检设备并非单独的一件设备,而是校准一个智能除臭系统主体设备(包括7项设备)的占地面积之和,无法写明该设备的出厂型号,但检测设备的名称、检测地点、环境条件均在校准证书中明示。

  (二)五大湖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

  五大湖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关于投诉事项二

  五大湖公司“深圳市绿色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已通过网上年审,且在有效期限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关于投诉事项三

  五大湖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委托“东莞市联合检测校准技术有限公司”对除臭设备占地面积进行计量校准检测,出具《校准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调查和认定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投诉事项。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和五大湖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及五大湖公司的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向深圳市鑫萍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萍杰公司”)、深圳绿促会、东莞市联合检测校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检测公司”)、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监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市监局”)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上述四家单位书面复函。本机关就向东莞市监局、广东省市监局调查取证所需时间,依法告知投诉人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评分项——技术部分”的评分因素第7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评分准则为“投标人所投任一产品列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得100%,不满足得0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提供品目清单截图并对所投产品对应的品目作明显标识,未作明显标识不得分;2、提供所投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上的品牌型号须与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一致。”招标文件第18页的“(二)货物报价清单——注”第2点“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小型设备、配套配件设备、单列的装修装饰及布线设备等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

  五大湖公司在投标文件第9页的“(二)货物报价清单”中列明其所投喷淋泵的品牌为“鑫萍杰”,设备电机型号为“YE3-90S-2”;第44页的“8: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以加粗字体列明“我司的产品中喷淋泵电机型号YE3-90S -2,属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准为:GB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符合〔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关于A020601电机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在投标文件第45-50页,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6701149060)和〔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以红色框作出明显标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6701149060)显示“证书有效期:2016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2日”。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该证书为有效状态。五大湖公司此项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评分项——综合实力部分”的评分因素第1项“资质认证”评分准则要求“2.投标人提供绿色产业资质认证,得25%。提供有效认证证明文件。”五大湖公司在投标文件第77页,提供深圳绿促会出具的《深圳绿色资质认证证书》(市绿促会认字:LSCYZZRZ20180810),该证书载明“证书使用期限: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

  深圳绿促会答复称,五大湖公司提供的《深圳绿色产业资质认证证书》是该会出具,且已年审,在有效期内,五大湖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网页截图也是该会出具。通过深圳绿促会官网查询,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8-2021.8)”,审核状态为“已年审”。评审委员会认为五大湖公司提供的《深圳绿色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评分项——技术部分”的评分因素第6项“整体设备占地面积评价”评分准则为“投标人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所提供除臭设备占地面积(S):S<4平方米得100%;4平方米≤S<6平方米得60%;6平方米≤S<8平方米得50%;S>8平方米,得30%;整体设备指臭气处理的主体设备,包括风机、除臭塔、UV光解装置、补水装置、补药装置、排放囱、控制系统等,整体设备占地面积指以上7项设备的共同占地面积之和。投标人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现有产品整体设备占地面积检测报告证明文件。不提供不得分。”

  五大湖公司投标文件第69-72页,提供联合检测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UTU/C 200717X001),证书显示“计量器具名称:垃圾转运站智能除臭系统”“备注:智能除臭系统主体设备包括负压风机、除臭塔、UV光解催化装置、补水装置、加药装置、排放烟囱、控制系统等,整体设备占地面积指以上7项设备的共同占地面积之和”。

  联合检测公司答复称,五大湖公司提供的《校准证书》系其出具。该证书并非伪造。

  东莞市监局答复称,联合检测公司未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省市监局答复称,联合检测公司在该局备案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并确认联合检测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联合检测公司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故五大湖公司提供的《校准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事项三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