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20〕156号)

  投诉人: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8层801内808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布吉水质净化厂(一期)委托运营项目”(编号:SZCG202019524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和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采购人询问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人在《关于布吉水质净化厂(一期)委托运营项目的质疑函》中提出的团队项目成员的得分及扣分情况的请求进行答复,投诉人提交的应答文件材料已满足化学类中级职称评分要求应予以得分,但实际可能被误判扣除没有得分,导致投诉人失去中标机会。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4点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情况(11分)的评分准则中第4小点“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职称,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0%分数,中级职称的,得10%分数。”投诉人,在本项目拟安排的化学类专业人员为李志涛,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合法有效的中级职称证书,专业为“工业分析”,且在应答文件中备注了该专业属于化学类。

  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化工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4〕23号)第四条明确了化工工程职称分为“有机化工专业、无机化工专业、化学工程专业、化工分析专业。”,第五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分析专业适用于从事化学分析的科研、生产的技术人员。投诉人公司李志涛即属于从事化学分析的科研、生产技术人员,其职称评审单位柳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2、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1988)》,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工业分析等专业合并,新专业名称为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调整后,人事部、建设部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等后续文件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原工业分析专业改为化学工程专业。

  综上,投诉人认为工业分析专业属于化学类职称,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属于一般性常识,满足招标文件的化学类中级职称的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时无需就该事宜提供佐证材料,且招标文件也未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职称证书外的其他证明,故投诉人提供的李志涛的职称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予以得分。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已于2020年2月28书面答复投诉人,且被投诉人补充说明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安排团队成员情况”评审因素得分为80分,其中在该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第4点“4.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职称,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0%分数,中级职称的,得10%分数”中未得分。

  (二)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深圳水务公司)答复

  深圳水务公司答复称投诉人提供的职称证书为“工业分析”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对照表(1998)》属于“08工学学科门类”,而招标文件要求的“化学类”职称属于“07理学学科门类”与“工业分析”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此外深圳水务公司认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应在投标文件答疑环节提出澄清请求,且对于评标后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应作为评审的依据。

  (三)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

  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称其接受投标结果,对此无异议。

  (四)深圳市水务局(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投诉有关事项答复称,投诉人提供的团队成员李志涛的职称证书专业为“工业分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3年原国家教委印发),“化学类”专属于07理学门类中的0703化学类,而“工业分析”则属于08工学学科门类中0818的化工与制药类专业。因此在评审时专家认为李志涛的专业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此外采购人称对于投诉人拟安排团队成员李志涛的职称证书在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显示其姓名、专业、资格名称等重要内容均为手写,且钢印不清晰,无法识别。

  综上,专家在评审时就该评分项未给予投诉人相应的分数。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根据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应答文件、投诉书、询问笔录、相关单位复函(证明)等,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序号4“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情况”(分值11分)的评分准则中第4小点要求为“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职称,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0%分数,中级职称的,得10%分数”,即招标文件已经将职称证书的范围明确为“化学”类和“环境监测”类,并要求“提供资料不清晰无法识别的不得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工程师李志涛的职称证书,证书显示证书授予机构为柳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业为“工业分析”,办证时间为2006年2月,工作单位为柳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经向原评审专家核实,原评审专家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李志涛证书未得分的原因为:一是证书显示专业为“工业分析”,证书所载信息无法判断该证书与“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具有关联性;二是无法识别该证书发证机构的印章(钢印)。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业分析”专业是否属于“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本机关向相关单位核实,柳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复函称“工业分析”专业属于“化学分析(水质分析)”,并称无法判断“工业分析”专业是否属于“化学类”。 

  另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7号)已明确不予得分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一、评审专家不予给分符合评审准则。评审专家认为仅从李志涛的专业为“工业分析”的职称证书无法判断是否与“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存在关联性。此外,评审专家看不到投标文件中李志涛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印章(钢印),该情形属于提供资料不清晰无法识别情况,按照评分准则要求应作不得分处理。评审专家基于涉案证书与“化学类”或“环境监测类”关联性不足和基本信息无法识别不予给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准则。

  第二,投诉人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不作为评审的判断依据。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2019年9月1日试行)第五条规定“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规定,职称评定标准各地均有不同,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没有严格意义对应关系。同时,投诉人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1998年颁布)用于证明“工业分析”属于“化学类”,但根据该《对照表》信息显示,“化学类”属于“理学”这一学科门类,“工业分析”属于“工学”这一学科门类,即投诉人提供的《对照表》不能支持其主张。

  第三,评审活动结束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明资料等不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不属于评审专家评审范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明资料等不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其是根据评审时投标文件中的资料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之外的资料不属于评审对象。

  综上,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关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李志涛证书的评审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评审准则。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