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0〕64号)
一、项目编号: FTDL2020177106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纠纷调解工作法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29层
被投诉人: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403C
相关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906、9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纠纷调解工作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TDL2020177106)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0年 10 月 23 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某一客观评分项进行二次评审并修改评标结果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关于“有效业绩”及“履约评价”的评分准则规定明确,不存在歧义,本项目亦不存在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以及评分出现畸高或畸低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被投诉人在收到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质疑后,擅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并修改评标结果,其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评审委员会在二次评审过程中,将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原评审时未得分项变更为得分项,其行为属于改变评审标准。
2.投诉请求:请求认定被投诉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二次评审的行为违反现行规定,第二次评审结果和项目更正公告不发生效力,该项目仍应按照2020年9月22日发布的福田区纠纷调解工作法律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执行。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被投诉人收到投标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质疑后,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质疑处理。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审阶段也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准则进行评审,并对原评审时缺漏的问题进行修正。该项目质疑处理并不存在投诉人诉称的二次评审以及评审委员会改变评审标准的问题。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该项目采购人全程委托被投诉人组织。目前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该采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3.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中关于“有效业绩”的评分准则(P73-P74),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供了其所承接的5个“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项目和1个“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项目”有效业绩以及与该有效业绩对应的合同扫描件。因评审委员会在原评审过程出现客观的评审错误,导致中标供应商该客观评分项被错误扣除10分。由于“有效业绩”评分项被错误评分导致中标供应商权益受损,中标供应商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依法复核并对中标结果进行修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有效业绩”评分准则(P73-P74)规定:“1.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9月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10分,本项满分20分。2.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9月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本项满分20分。以上两项不累计得分,如提供满足以上1和2两类业绩,则以得分最高的一类业绩打分,续签项目的不重复得分,本项满分20分。提供投标人所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未提供或无法判断则不得分,原件备查。”经核查,投标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有效业绩”(P57-P105)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1.福田区司法局出具的投标人有效业绩证明扫描件(P57);2.投标人2019年1月承接的“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福田区福保街道办事处石厦社区”等5个“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项目合同文本扫描件(P58-P90);3.投标人2017年10月承接的福田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项目合同文本扫描件(P91-P105)。原评审阶段,投标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有效业绩”的得分为10分。质疑处理阶段,评审委员会认为原评审时关于投标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有效业绩”的评审存在错误,致使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该项得分存在被误扣分情形,因此在质疑处理阶段将该项得分修正为20分。经本机关核查,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时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也未违反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不属于重新评审,而是对质疑事项是否存在评审错误情形的核实。在本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因投标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依法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核实,并根据评审委员会核实结果进行质疑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因本项目供应商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被投诉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 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