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2020〕29号)

  一、项目编号:LHQCG2020025770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保安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路大厦十一层

  被投诉人1:深圳市博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52号雪松大厦A座6A1

  被投诉人2: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观澜大道18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QCG202002577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正式受理该行政裁决的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各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拟使用车辆”的数量和种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3点“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规定:项目拟使用的车辆(粤B车辆):(1)1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2)2辆50座至54座的大型普通客车;(3)6辆14座至18座的中型普通客车;(4)6辆7座新能源/电小型普通客车。

  本项目仅要求供应商提供160名保安人员,而本项目拟要求提供“2辆50座至54座的大型普通客车、6辆14座至18座的中型普通客车、6辆7座新能源/电小型普通客车”,上述车辆的座位总数已远超160个,严重超过保安员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拟要求车辆的评分标准,区别对待拟提供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3点“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规定评分标准为:以上车辆如是自有车辆,每满足一项得2.5分,满分10分;如是租赁车辆每满足一项得1.25分,四项均满足得分5分。证明文件:若为自有车辆则提供行驶证和购车发票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若为租赁车辆则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和对应租赁车辆费用银行交易记录(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备注:要求对应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起且年检在有效期内,否则相关车辆不予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3: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要求“投标单位承担过2个(含)以上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且管理单位为投标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满分5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将经营性停车场的业绩分的得分条件仅限定“承担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这个特定行业,并设定“管理单位为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以特定行业业绩和特定条件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相关请求:请求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请求暂停该项目开标,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六、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博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答复

  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函后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并在回复函中向投诉人陈述了核实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为公共医疗、人流密集型单位。医院长期住院病患为600至800人次,下辖社康中心数量达到30个,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需要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大量的车辆转移住院患者,降低人员伤亡可能性。另各社康中心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也需要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需配备一定的车辆和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本着择优选择,故设定该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设置车辆权属状况作为评分条件,系考虑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服务的稳定性。一般而言,自有车辆较租赁车辆具有更好的履约保证能力,若供应商租赁大量车辆用于本项目,一旦涉及租赁纠纷,可能导致相关车辆被出租方收回,无法使用的风险。

  关于投诉事项3,医院不同于其他社会停车场管理,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车位极少,车流量大,需保障患者能直接进院治疗,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如没有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服务经验的,进出口极易发生车辆拥堵现象,直接影响医院的急诊车辆以及群众送医车辆无法及时进入医院,故要求有医院停车场管理经验。此外,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经验并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设定“管理单位为投标单位”的要求,是衡量投标单位是否具备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服务经验的重要依据。

  综上,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被投诉人2)答复

  首先,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本次公开招标工作,认真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制定招标需求书,为确保医院所可能涉及的公共安全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家综合实力较强且能满足我院安全需求的保安公司维护医院的就医秩序。

  关于投诉事项1,设置该要求的原因为我院为公共医疗、人流密集型单位。如遇突发事件,协调处理需要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需配备一定的车辆和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本着择优选择,故设定该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从这次新冠肺炎事件来看,我院在疫情期间也数次紧急抽调安保人员用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的紧急公共事件不能因为发生几率不大而不提前做好准备,为保障广大病患、我院职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紧急事件的处置准备是必要且必须的。投诉人提出的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几率不大的说法,我院不予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3,医院不同于其他社会停车场管理,鉴于我院车位极少日均车流量大等情况,故要求有医院停车场管理经验,且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经验并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

  综上,我院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规定了本项目评分条件。

  七、调查和认定情况

  (一)调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3点“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规定:项目拟使用的车辆(粤B车辆):(1)1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2)2辆50座至54座的大型普通客车;(3)6辆14座至18座的中型普通客车;(4)6辆7座新能源/电小型普通客车。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3点“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规定评分标准为:以上车辆如是自有车辆,每满足一项得2.5分,满分10分;如是租赁车辆每满足一项得1.25分,四项均满足得分5分。证明文件:若为自有车辆则提供行驶证和购车发票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若为租赁车辆则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和对应租赁车辆费用银行交易记录(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备注:要求对应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起且年检在有效期内,否则相关车辆不予计算。

  3.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5点“同类项目业绩”规定评分标准为:考察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投标单位承担过医院或公共卫生安全保安/安保服务同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3分;2、投标单位承担过2个(含)以上医院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且管理单位为投标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满分5分。

  (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商务条件“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评分项设置了超出保安人员数量的车辆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投诉事项1投诉理由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项目拟使用的车辆、设备情况”车辆归属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若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无论是自有或租赁车辆,在能够确保项目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同等评分,该评分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投诉事项2投诉理由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为龙华区中心医院保安服务项目,对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业绩要求应当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采购人龙华区中心医院为保障生命通道畅通,避免因停车场管理不当造成急诊车辆及群众就医车辆及时进入医院的情形发生,故设置该评分项符合项目实际需要,该评分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3投诉理由不成立。

  八、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