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0〕51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0163233        

  二、项目名称:体育场馆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906           

  被投诉人: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40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领先工业园领先康体工厂三楼东侧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交易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体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清单》中有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第一条“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规定;2、康体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清单》中运动地板底漆及面漆“产品规格及型号、品牌”与其检测报告中的“规格及型号、品牌”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填写要求;3、康体公司提供的《现场安装组织方案》只有运动木地板施工方案的描述,内容严重缺失,评审专家评分不合理。

  投诉请求:对本项目重新组织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重新评审。

  (二)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经查,科建公司于8月20日对本项目提出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易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于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科建公司应在9月21日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但科建公司提起投诉的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科建公司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