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坪财书〔2020〕26号)

  一、项目编号:PSJY2020159953

  二、项目名称:生活保健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创盈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和三路交叉口东南角博丰大厦511

  被投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纵路147-2号旭丰楼B座8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生活保健类项目”(项目编号:PSJY2020159953)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柔弛技术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弛公司”)盗用其他公司检测报告且并未与相关企业沟通,严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名称权及专有权利,给被盗用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柔弛公司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参与投标从而谋取中标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另,检测报告完全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无法对应,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2:柔弛公司有多项技术参数系虚假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多处参数谎称无偏离或正偏离、使用过期证书、使用完全不同类型的产品响应需求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其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3:柔弛公司与深圳市尼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朗公司”)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但尼朗公司因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被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尼朗公司以柔弛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

  投诉请求:核对柔弛公司有关报告的原件;取消柔弛公司本项目的中标资格,依法确认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指定本项目的合法中标供应商;禁止柔弛公司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参与本次评标的五名专家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该投诉事项复议专家组在质疑回复中已进行了答复。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柔弛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三份检测报告的来源合法性,另被投诉人已对其真实有效性进行取证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中部分事项为质疑事项,复议专家组已在质疑回复中答复。

  2.采购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采购人仅考虑应标商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真实,并未要求应标商提供授权书。评审委员会考虑三聚氰胺板检测报告、ABS封边条检测报告和五金螺丝检测报告均为有效报告,且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授权书,经复议,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净水系统”和“净水系统2”是幼儿园厨房物品,城市网管自来水经处理后供厨房使用。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尼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勇烽,柔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小梅。经评审专家委员会核查,柔弛公司无诚信不良情况且未处于行政处罚期内。

  3.中标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厂家授权,依据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由评审专家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2,满足GB 5749-2006、GB/T5750-2006标准的饮用水安全性高于符合CJ94-2005标准的饮用水。关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过期以及世纪丰源净水系统(型号:FA-2AUF)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净水系统”以及“净水系统2”相关参数要求的问题,中标人认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关于两个净水系统参数不同而采用同一型号的问题,同一型号参数有区别、不同型号参数一致的情况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人认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4.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答复

  三聚氰胺板检测报告及ABS封边条检测报告均为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用途是用于该公司品牌家具原材料检测,该公司未授权柔弛公司使用相关检测报告,且该两份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产品并非同样产品,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答复

  五金螺丝检测报告原件为该公司所有,该公司未授权其他代理商使用该检测报告参加项目招标活动,无法知悉投标公司提供的复印件来源。此外,该报告仅检测4项重金属,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要求毛巾架需提供“具有CMA资质的饰面胶合板甲醛释放量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具有CMA资质的木蜡油8大重金属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具有CMA资质的五金件-螺丝8大重金属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中标人柔弛公司偏离情况均为“无偏离”,并提供了有关检测报告。经向检测报告委托申请单位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佳特公司”)与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葳公司”)核实,相关检测报告均为真实材料。至于中标人柔弛公司是否侵犯思佳特公司和华森葳公司的知识产权,现有证据并未显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审查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核,投诉人投诉事项1在质疑阶段仅质疑中标人盗用检测报告事宜,未质疑三份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事宜。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另查,招标文件要求毛巾架“框体采用15mm厚环保三聚氰胺贴面胶合板,甲醛释放量≤0.035mg/m³,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资质的饰面胶合板甲醛释放量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原生态木蜡油封边,重金属钡、铅、镉、锑、硒、铬、汞、砷等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木蜡油8大重金属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五金件选用环保五金,安全无毒。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钡、铅、镉、锑、硒、铬、汞、砷等含量控制指标完全符合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资质的五金件-螺丝8大重金属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委托单位为思佳特公司的三聚氰胺板、ABS封边条检测报告,以及委托单位为华森葳公司的五金螺丝检测报告。经向思佳特公司核实,该公司三聚氰胺板甲醛释放量为0.05mg/m³,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此外,ABS封边条检测报告样品为ABS封边条,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原生态木蜡油封边并非同一产品。经向华森葳公司核实,该公司五金螺丝检测报告用于玩教具出口检测,仅检测4项重金属,不符合招标文件8大重金属检测要求。因此,中标人所投产品毛巾架不符合上述三项参数要求。

  2.关于投诉事项2

  关于温开水机,招标文件要求“出水水质符合CJ94-2005以上标准,提供CMA资质的产品出水检测报告扫描件”“活性炭滤芯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提供CMA资质活性炭滤芯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PP棉滤芯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提供CMA资质PP棉滤芯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中标人柔弛公司称其产品采用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要求温开水机的适用水源为市政自来水,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再净化后可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柔弛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是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法〔2001〕161号)对送检样品进行设备、部分材料卫生安全性检验。相关检验报告只检测了设备、部分材料的安全性,表明设备、部分材料经过浸泡后析出物增加量不高于有关规范要求的限值。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优于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此外GB/T5750-2006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94-2005是水质标准,两者无可比性。因此,柔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经温开水机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或者优于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此外,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经核实,柔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该证书有效期已届满。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净水系统,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包含“净水系统”以及“净水系统2”两台净水设备,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参数要求,而柔弛公司在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均响应品牌为广东世纪丰源饮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丰源公司”)、型号为FA-2AUF,并提供了样品为SPRINGWATER牌FY-2AUF型超滤净水饮水机的检验报告以及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扫描件。经向世纪丰源公司核实,该两份文件均系该公司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但均是针对该公司生产的净水饮水机,而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净水系统,且该公司从未生产型号为FA-2AUF的世纪丰源净水系统,同时FA-2AUF也非该公司的在售产品型号。此外,该公司从未针对本项目产品授权柔弛公司使用有关检测报告。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毛巾架事宜,在投诉事项1中已阐述,本处不再赘述,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核,投诉人投诉事项2在质疑阶段仅质疑温开水机、净水系统及毛巾架有关事宜,该投诉事项其余事宜未经质疑。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尼朗公司确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处以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柔弛公司与尼朗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以各自名义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因此,尼朗公司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柔弛公司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3不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虽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在本机关发布中止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前部分货物已完成供货验收程序并投入使用。因此,该项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处于实际履行阶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本项目采购人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案处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