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0〕20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0166204
二、项目名称:光明分局刑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和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C6栋201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分局刑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016620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以及投诉相关的供应商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汇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潮汇公司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乙级),适用地域不符,同时截至本项目开标前没有提供广东省保密局备案证明,投标文件不完整,该证书属于无效资质证书,不应得分。
事实与依据:潮汇公司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乙级)载明适用的地域为福建省,本项目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其证书的适用地域和本项目不符。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业务”,说明此证书在深圳市不适用。
投诉事项2:潮汇公司“资格证书和奖励”不应得分。
事实与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要求的档案局或档案协会颁发的与档案服务有关的荣誉证书,根据网上公示信息及福建省档案局、档案学会网站查询,潮汇公司有关的资料为“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单位证书”。其中,“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证书”为2016年获得,根据《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该证书已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证书,且经向福建省档案学会了解情况,该证书几年前已停办,不存在续期情况,潮汇公司提供的有效期内的证书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潮汇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单位证书”不属于档案局或档案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与档案服务没有关系,据市场调查,相关的荣誉证书包括“定点服务企业证书”“AAAAA信用评价证书”“推荐产品及服务证书”“档案数字化服务名优企业证书”,潮汇公司提供的只是福建省档案学会的会员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应作不得分处理。
投诉事项3:潮汇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
事实与依据:根据工信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潮汇公司从业人数及营业收入。潮汇公司满足中型企业的标准。因此,潮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于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9月25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质疑回复。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向有关单位发函核实相关情况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8月14日完成开评标工作,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第4项,“保密情况”载明:“1、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保密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且证书类别为:档案数字化加工。甲级得100%,乙级得40%。2、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仅作为本项目评审项,招标文件并未要求该资质证书适用地应为广东省或须提前于广东省保密局备案,潮汇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乙级资质证书,投标文件未发现不完整之处,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根据招标文件既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因此,潮汇公司本项得分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相应评审标准。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第3项“资格证书及奖励”载明:“1、评审标准:档案局或档案学会颁的与档案服务有关的荣誉证书,每个得50%,最高得100%。2、证明文件:提供荣誉证书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经查,潮汇公司在本项目中共提供了5项资格及奖励证书。其中,“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证书”载明有效期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该项资质证书尚在有效期内,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已过期的情形。
综上,原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认定潮汇公司对招标文件“资格证书及奖励”的响应应该得满分并无不当。
因此,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潮汇公司提供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认证证明,认定其为“小型企业”,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潮汇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潮汇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因此,投诉事项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另,投诉人投诉请求中,请求本机关彻查主观分畸高畸低的现象事宜已超出原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根据本项目现有材料未发现评审存在主观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