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15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292

  二、项目名称:布吉街道大芬油画村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学广场(南区)A座701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布吉街道大芬油画村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29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9月1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质疑答复“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确认本项目质疑成立,并对原中标供应商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进行扣分,投诉人的综合得分排名由原来的第二名,变为第一名。被投诉人作出“因综合得分排名发生变化,怡丰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的质疑答复结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2020年8月13日,我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本项目的评审工作。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推荐总分排名第一(86.2668分)的怡丰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8月17日,总分排名第二的伟创公司向我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质疑怡丰公司“所投产品标准”评分项不应得分。

  8月25日,我中心组织原评委员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伟创公司质疑事项成立。8月25日,我中心依据评委会复核结论作出了质疑成立的质疑答复。原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怡丰公司应扣除3分,应得分为83.2668分,原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伟创公司得分为85.4926分。因综合得分排名发生变化,怡丰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投诉事项。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评标信息”显示,“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查阅本项目的评审材料,《评标报告》显示,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预中标供应商仅有怡丰公司一家供应商。

  另查明,2020年8月1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显示,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三家,分别为怡丰公司、伟创公司和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怡丰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不符。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经依法独立评审后确定,并作为评审结果记录于评审报告中,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据是评审报告。本项目的《评标报告》已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仅为一家,当原中标供应商怡丰公司因综合评分调整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本项目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本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