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133号)

投诉人: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第一工业区田螺山路126栋第四层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教室一体机配套设备更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XY1015SEW,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93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投标文件第83页、85页万向移动式搪瓷黑板第(8)条响应为正偏离,此项没有通过招标文件第33页的符合性审查中的第2条,故废标,我司认为这么做不对,正偏离的货物尺寸大于无偏离是正常的,评审还是无偏离的尺寸去要求不合理。

  事实理由:我司所投货物参数优于招标参数,响应尺寸厚一点、大一点,增加了成本,也更安全。且用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内容中的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为由废标不合适,正偏离的标准是优于需求,无偏离的标准是刚好满足需求。我司所投产品厂家是知名老牌工厂,且附上了技术参数确认函。在常规情况下,负偏离是废标项、扣分项,正偏离是加分项而不是废标项。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边框尺寸已超出《招标文件》的允许接受范围,为实际负偏离。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性检查表”给投诉人的结论为“多项技术条款响应情况不实”,未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无效。招标采购需求中的“正偏离”是指“在采购需求允许接受的范围之内的偏离”,否则即为“负偏离”。非数学概念上的“正(+)与负(-)”。

  (二)采购人未提交答复材料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九章“用户需求书”对万向移动式搪瓷黑板中搪瓷白板、搪瓷绿板均要求“(8)边框材料:书写板边框材料采用香槟色喷砂铝合金型材,粉笔槽与书写板边框为连体材料。边框尺寸宽为40mm×23mm×1.0mm(壁厚)±0.1”。投诉人投标文件对上述参数响应情况为“边框材料:书写板边框材料采用香槟色喷砂铝合金型材,粉笔槽与书写板边框后侧滑轨三者为连体材料,一体化设计成形。边框尺寸宽为45mm×23mm×1.2mm(壁厚)±0.1”,并注明为“正偏离”、“粉笔槽与书写板后侧滑轨三者为连体材料,一体化设计成形。比粉笔槽与书写板边框为连体材料,更安全可靠”。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的“评标大纲”中关于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第5项“*技术响应”其中一种情形为“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符合性检查内容最下方载明“对于上述检查内容,打‘*’号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参数中关于壁厚尺寸的响应情况,已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而上述参数均为一般参数。该情形构成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第5项“*技术响应”的“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投标文件作废处理”的情形。因此,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做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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