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12号)

投诉人:长春市龙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兴业街华侨城小区6号别墅B栋一层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新天CBC/马成时代广场)B栋42楼4201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眼科医院智能化同视机采购”(招标编号:0733-1862448236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所公布的全部参数,符合条件的全国只有两家,但开标现场有四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深圳市亨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公司)和深圳市慈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慈贝公司)这两家的参数是完全不符合招标参数的,这两家投标参数是伪造的。

  投诉事项2:亨通公司和慈贝公司这两家公司参加投标所提供的资质以及授权等资料是假的,厂家苏州六六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六六公司)和北京同明眼科仪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明公司)并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资质以及授权书,所以这两家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伪造的。

  投诉事项3: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在2017年已经上了广东省和江苏省的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参加投标,该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淮安妇幼保健院招标项目中标后,没有履行合同被当地纪委查处。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答复。

  答复一:亨通公司和慈贝公司两家投标参数并非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且按要求填写偏离表,反映其偏离情况。

  答复二:质疑单位未提供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答复三:经查询,光电公司未存在黑名单情况。

  (二)深圳市眼科医院(采购人)回复

  答复一:经查阅亨通公司和慈贝公司投标文件,这两家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均有不同程度的响应。

  答复二:经查阅亨通公司和慈贝公司投标文件,这两家公司均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答复三:经网上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均未发现光电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

  同时,2018年11月9日下午,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项目复议,认为长春市龙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该公司与沈阳市东陵区妇幼保健所签订的合同材料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内容。而且该公司投标价格比中标商多9000元。因此,评标委员会经过综合评分,评定该项目由光电公司中标。

  (三)光电公司(中标供应商)答复

  答复一:投诉人称我公司被广东省和江苏省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可以参与任何投标项目,与事实不符。

  答复二:投诉人针对其他供应商的投诉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管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参数是否能对招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响应,相应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能因此被剥夺。

  答复三:投诉人未能中标系其产品技术性能和价格等不具有竞争优势,与其他供应商无关。

  (四)亨通公司(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答复

  提交了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了其公章。

  (五)慈贝公司(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答复

  答复一:慈贝公司,所投品牌是六六公司授权的同视机,参数按照标书要求,带星号不符合标书里面标明负偏离,基本参数都符合的,可以正常使用。

  答复二:授权都是六六厂家,可以提供授权凭证。如果有问题质疑授权真假,打电话给六六公司。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调查了本项目的招投文件,发函至同明公司及六六公司,对亨通公司、慈贝公司在本项目所投产品参数材料及授权文件进行核实,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查询光电公司是否被列入黑名单以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官网查询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根据招标文件、同明公司、六六公司的复函及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供应商亨通公司、慈贝公司投标产品参数是否造假的问题

  经查,亨通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载明产品名称为“同视机”,品牌是“北京同明”,款式是“旋钮”,并在投标文件附上该产品参数证明材料及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该证编号为京械注准20172220542,批准日期为2017年5月4日。本机关发函至同明公司调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深财购函〔2018〕4670号),同明公司复函本机关“深圳市亨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同视机参数与我公司同视机参数一致。无虚假、谎报参数等行为”。另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官网查询可知,该官网上所载明的医疗器械信息与亨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信息一致。

  本机关认为:第一,投诉人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号为京药监械(准)字2013第2220100号,批准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与亨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系两个不同的注册证,不能证明亨通公司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系虚假材料,且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官网查询结果可知,亨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信息是真实的;第二,根据产品制造商同明公司的复函,亨通公司在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参数资料均为该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参数,而投诉人所提供的同明官网产品参数截图仅能展示该产品的部分参数,具体的参数应以同明公司出具的参数资料为准;第三,亨通公司提交的参数材料以及《技术规格偏离表》均未表明其投标产品有工作站、打印机,并据实标明是负偏离,不能因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而认定参数虚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亨通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产品参数是造假的。

  经查,慈贝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载明投标产品名称为“同视机”,品牌是“苏州六六”,款式是“YZ23B”,并在投标文件附上该产品参数证明材料及《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产品名称是YZ23B,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220763,批准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本机关发函至六六公司调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深财购函〔2018〕4671),六六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称“深圳市慈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中提供的关于我司生产的YZ23B同视机的授权及资料是真实的”。另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官网查询可知,慈贝公司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与上述网站所载明的产品信息一致。

  本机关认为:第一,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与慈贝公司所提交的材料系两份不同的文件,且《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有效期至2013年5月18日,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期间已是无效的文件,无法证明慈贝公司所提交的产品参数材料为虚假材料,且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官网查询结果可知,慈贝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信息是真实的;第二,根据产品制造商六六公司复函,慈贝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关于六六公司的YZ23B的参数资料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均系制造商提供的真实材料,而投诉人所提供的官网产品参数截图仅能展示该产品的部分参数,具体的参数应以六六公司出具的具体参数资料为准;第三,慈贝公司所提交的参数材料及《技术规格偏离表》均未表明其投标产品有工作站、打印机,并据实标明是负偏离,不能因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而认定参数虚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慈贝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产品参数是造假的。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本项目供应商亨通公司、慈贝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产品制造商提供的资质以及授权等资料是否虚假资料的问题

  经查,亨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同明公司的《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资料。本机关发函至同明公司调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深财购函[2018]4670号),同明公司向本机关复函时提供了其就本项目向亨通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该文件材料载明“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授权给深圳市亨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我方承诺为提供的货物为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并附有其就本项目出具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即同明公司确已授权亨通公司以其同视机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

  经查,慈贝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六六公司的《制造商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本机关向六六公司发函调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深财购函[2018]4671号),六六公司复函称“深圳市慈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中提供的关于我司生产的YZ23B同视机的授权及资料是真实的”。

  本机关认为,亨通公司和慈贝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制造商提供的资质以及授权,且制造商复函确认了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投诉人就本投诉事项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亨通公司、慈贝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产品制造商提供的资质以及授权等资料是虚假的。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中标供应商光电公司是否已于2017年列入广东省、江苏省政府采购“黑名单”的问题

  经查,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均未将光电公司记入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机关认为,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网站均无法查询到光电公司已于2017年列入广东省、江苏省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信息,投诉人就该投诉事项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光电公司已于2017年列入广东省、江苏省政府采购“黑名单”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