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191号)
投诉人:深圳市龙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第4层02号房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170名公交巡防员服务(九个月)”项目(编号:SZCG201815988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关于车辆信息问题。
事实依据: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蛇口保安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了六辆中巴车作为证明材料,车牌号分别为粤BGN525、粤BEG836、粤BAF680、粤BAQ657、粤BAQ661、粤BAQ667。但在上述车辆中,我司在深圳网上交警“机动车交通违章查询”、“机动车审验到期超期情况查询”、“机动车注销流水查询”等多个业务窗口查询,均未查到“粤BAF680、粤BAQ657、粤BAQ667”三辆车任何信息,结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原评审委员会质疑复审时,蛇口保安公司未提供上述三辆车辆行驶证原件供原评审委员会审核,存在提供伪造虚假材料情况。
投诉事项2:关于中巴车得分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蛇口保安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了六辆中巴车作为证明材料,车牌号分别为粤BGN525(18座)、粤BEG836(20座)、粤BAF680(23座)、粤BAQ657(23座)、粤BAQ661(23座)、粤BAQ667(23座)。但在其提供的上述车辆中,经查阅相关资料,依据国家车辆类型规定,面包车属于中型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为中型载客汽车),中巴车属于大型普通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大型普通客车),是属于两个不同类别的车型,而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六辆中巴车有五辆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以上,属于大型载客汽车。蛇口保安公司提供的六辆中巴车与招标文件不符,在此项评审中不应该得分。
二、市采购中心答复
(一)关于车辆信息问题。
对于该问题,蛇口保安公司未能提供粤BAF680、粤BAQ657及粤BAQ667三辆车辆行驶证原件供原评审委员会审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蛇口保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进行评审,该项应该得分。无法判定是否存在造假嫌疑,建议去函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我中心已将该问题有关情况报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理。
(二)关于中巴车得分问题。
经查,本项目“拟投入车辆情况”评分项评分准则要求“以下条件完全满足的得100%分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35%分数,扣完100%分数为止:(1)50座(或以上)大巴2辆(或以上);(2)23座(或以上)中巴1辆(或以上);(3)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自有车辆要求提供行驶证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租赁车辆要求提供行驶证及租赁合同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备注:以上所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检验期均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相关车辆不予计算”。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因质疑人未提供面包车与中巴车所属类别的相关国家规定证明文件,无法明确区分此两类车型,因此以车辆的载客数为评判标准,23座以上车型符合招标文件“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评分项得分要求,应该得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蛇口保安公司答复
(一)关于车辆信息问题。
说明:(1)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大亚湾核电汽车维修中心于2015年1月1日将“粤BAF680、粤BAQ657、粤BAQ667”三辆车出售给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于2015年3月与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继续租赁“粤BAF680、粤BAQ657、粤BAQ667”三辆车辆。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将车辆车牌号“粤BAF680”变更为“粤BBS296”,“粤BAQ667”变更为“粤BBS308”,“粤BAQ657”变更为“粤BBS306”,并将车辆所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大亚湾核电汽车维修中心”变更为“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大亚湾核电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1月1日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将三辆车辆转租于我司。
(2)由于车辆“粤BAQ657”出现安全隐患,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报废;粤BET200/柯斯达牌,发动机号:H152037,车辆识别代码LFMH55817HS001531,替换原车辆粤“BAQ657”(“粤BBS306”),继续承租给我司使用。
上述问题于2017年5月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大亚湾核电汽车维修中心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明确。因工作人员制作标书时,未注意存在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合同书中信息录入标书中。同时,租赁公司所提供的“粤BAF680、粤BAQ657、粤BAQ667”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我司制作标书人员进行查看,行驶证审核时间在有效期内,无涂改痕迹。
(二)关于中巴车得分问题。
说明:(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提供了六辆车作为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为提供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未明确要求不得超过多少座,我司所提供的车辆为14座(或以上)车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市政府采购中心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因质疑人未提供面包车与中巴车所属类别的相关国家规定证明文件,无法明确区分此两类车型,因此以车辆的载客数为评判标准,23座以上车型符合招标文件“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评分项得分要求,应该得分。本项质疑不成立。已明确鉴定。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车辆信息问题。
经查,蛇口保安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十一、拟投入车辆情况”中承诺“在项目中标后,拟投入车辆共计9部(其中50座的大巴2辆,23座的中巴1辆,14座的面包车6辆)”,且在投标文件第101-125页提供了9辆车的车辆行驶证及相应的汽车租赁合同作为得分依据。其中投诉书针对的车辆粤BAF680、粤BAQ657以及粤BAQ667均为租赁车辆,出租方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大亚湾核电汽车维修中心,上述三辆车的行驶证已失效并被注销。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书面证实,蛇口保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上述车辆行驶证资料信息和车辆信息相符,但均已于本项目招标前转移登记至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同时更换了新车牌,因无车辆行驶证原件无法核实证件真伪。
鉴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复函证明蛇口保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行驶证资料信息和主管部门车辆登记信息相符。因此,目前无证据证明蛇口保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车牌号为粤BAF680、粤BAQ657以及粤BAQ667的车辆行驶证为虚假材料。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中巴车得分问题。
经查,本项目“拟投入车辆情况”(分值10分)要求为“以下条件完全满足的得100%分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35%分数,扣完100%分数为止:(1)50座(或以上)大巴2辆(或以上);(2)23座(或以上)中巴1辆(或以上);(3)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
而蛇口保安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十一、拟投入车辆情况”中承诺“在项目中标后,拟投入车辆共计9部(其中50座的大巴2辆,23座的中巴1辆,14座的面包车6辆)”,其中粤BGN525(18座)、粤BEG836(20座)、粤BAF680(23座)、粤BAQ657(23座)、粤BAQ661(23座)、粤BAQ667(23座)对应招标文件要求的“(3)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车辆的规格术语不够规范,但是对车辆规格(座位)要求明确清晰,不影响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蛇口保安公司拟提供的车辆粤BGN525(18座)、粤BEG836(20座)、粤BAF680(23座)、粤BAQ657(23座)、粤BAQ661(23座)、粤BAQ667(23座)不满足招标文件“(3)14座(或以上)面包车6辆(或以上)”的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