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2018〕305号)
投诉人: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寮步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6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九楼
投诉人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坂田街道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815080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深圳承轩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轩浩业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响应《政府优先采购清单产品》中提供了一份《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该证书发证单位(中国品牌认证协会)是非法机构,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该证书属于虚假证书,承轩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情形。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1日,被投诉人组织了该项目的开评标工作。该项目预算380.93万元,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永康市兆禾五金有限公司被做投标无效处理,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
7月18日,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7月23日,被投诉人依据法律顾问意见,作出质疑答复。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质疑函》反映投标人承轩浩业公司提供的一份《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其发证单位中国品牌认证协会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因此该证书是虚假的,承轩浩业公司提供虚假资料以达到骗取中标目的。
根据法律顾问意见,承轩浩业公司提供的《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可能涉及效力问题,但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该项目因承轩浩业公司提出质疑成立,投诉人中标无效,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承轩浩业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不是虚假资料,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且该证书并不在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以及评分规则所列范围内。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相关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内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评审档案、承轩浩业公司对投诉事项的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承轩浩业公司提供的《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系中国品牌认证协会颁发,虽然中国品牌认证协会于2016年7月被认定为“山寨社团”,但是,不能表明该协会所颁发的证书属于虚假、伪造的证书。承轩浩业公司获得证书的时间是在中国品牌认证协会被认定为“山寨社团”之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承轩浩业公司存在伪造或篡改证书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轩浩业公司提供的《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的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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