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1号)

投诉人:深圳市颐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洋下大道8号4-8803

被投诉人: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3AH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颐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安公司”)对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盆底康复综合治疗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43-4560TC18316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东方招标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深圳市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书》为虚假资料,请求将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对永安公司进行处罚。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

  东方招标公司认为按招标文件规定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书》,评标无需对《授权书》进行评判,本项目出现两家供应商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永安公司未获得该品牌中标人推荐资格,而投诉人已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分,颐安公司综合得分比永安公司高,故颐安公司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永安公司未进入前三名,广州昊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中标资格,永安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对中标结果不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安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废标情形,故,投诉人认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并请求废标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另外,针对颐安公司要求处罚永安公司的事项,我局已启动调查程序另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