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18〕22号)
投诉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桃园路183号B201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A座4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类”(招标编号:LHQCG201801641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我司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司商务标技术标部分被扣除5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个人所得税扣减采用500元征税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澄清(现行政策执行)要求”“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供的彭伟观中级职称证书真伪存疑”“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皖A92868、冀G70199、冀G82259、冀G92639、冀G9959、皖AC1958均为压缩式垃圾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桶装垃圾运输车或厢式货车均不相符;其提供的新能源环卫扫路车及新能源环卫平板车是否属于新能源环卫车予以明确解释及复议”的质疑答复均不服。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认为:9月28日,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质疑函中所述内容进行复议,认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10月8日,我中心就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鉴于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我中心已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故针对该事项没有新的补充意见,并提供相关附件。
三、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答复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复认为:我公司“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符合《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类采购项目的补充公告》相关规定,并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作为附件。
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答复认为:我司已提供的证书真实有效,已提交相关证书原件供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复认为:第一,根据评分准则: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或厢式货车)包括厢式货车。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我司的相关车辆的行驶证上,明确车辆类型是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相关车辆图片可知,我司提供车辆属于厢式货车,符合评分标准厢式货车的规定,我司认为质疑不成立。第二,燃料为“天然气”的车辆属于新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包括了四大类型混合动力,包括了天然气车辆。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商务标技术标部分扣除5分
招标文件人员素质中对年龄明确要求:“女性年龄18-45岁,男性年龄18-55岁。”经查阅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其中超龄人员达1948人,不符合技术评分部分2.11“价格的合理性”要求,该部分评审无误。
(二)关于投诉事项2: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个人所得税扣减采用5000元起征税标准
招标文件补充公告明确答复:“个人所得税按现行政策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项目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服务期限三年。项目履行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规定执行,故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个人所得税扣减采用5000元起征税标准未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3: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彭伟观中级证书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4日向发证机关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鉴定证书真伪的函》,申请对彭伟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系统编号:B08163030000005488、身份证号码:44152319******6014)真伪性进行鉴定。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复函:“湘潭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在2016年12月26日评审通过彭伟观(身份证号44152319******6014)的中级工程师资格,此证书(编号B08163030000005488)系伪造。”
(四)关于投诉事项4: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车辆问题
招标文件补充公告(一)3.4投标人现有环卫设备明确要求:“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或厢式货车)。”厢式货车又叫厢式车,主要用于密封运输各种物品,其厢体材质使用彩钢板、铝平板等,载货部位的厢体与驾驶室各自独立。
经核实,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类型为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及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其厢体属于特殊结构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在该项目评审及复议过程中,专家组均一致认定属于厢式货车并予给分,无直接证据表明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无证据表明该部分评审有误。
在该项目评审及复议过程中,专家组均一致认定使用能源为“天然气”的车辆属于新能源汽车并予给分,无直接证据表明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无证据表明该部分评审有误。
综上,投诉事项3投诉成立。其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处理决定
由于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虚假证书资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6日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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