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8﹞58号)

投诉人:深圳市华德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35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D

  我局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华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安公司”)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联公司”)组织的“沙井街道执法队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LPSP18SZ06ZC93,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采联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显示屏亮度”、“对比度”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几何失真”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绝缘电阻”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省电模式”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5.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视频性能”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DSJ-JLYK9A1“开机时间”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宝德公司所投标产品执法队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物理尺寸”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8.对该项目评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出质疑。

  投诉人请求:请求废标或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点至第7点,均为对中标产品技术参数方面的投诉内容。采联公司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第1点至第6点,经原评审专家复核,中标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应扣分情况;第7点因中标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时已扣除2分,此项评分无错误。宝德公司认为根据所投执法队记录仪型号产品说明书,所投诉第1点至第6点参数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所投诉第7点参数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扣分。经审查,以上投诉事项经过评审专家评审、质疑处理程序及评审专家的复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7

  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采联公司认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分,且经过专家复议,未发现评审出错及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