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276号)

投诉人: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AA2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27816)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自身没有探地雷达研制能力也没有探地雷达产品,其在投标文件的《项目报价表》中,称其产品“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的规格型号为“BH-GPR”,产地为“中国”,品牌为其自主品牌“湖光”,是在提供虚假技术产品材料,谋取中标,事实和证据具体如下:

  1.查阅滨湖公司网站,其网站产品介绍中称“自主研发的全新一代BH-GPR探地雷达系统”,但网站上该产品介绍中只有一张汽车的正面照片和一张雷达探测原理示意图以及简略的产品说明,没有任何有关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产品照片。

  2.滨湖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个同类产品业绩资料中,均没有探地雷达。

  3.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和产品说明书中,提供了一张尺寸极小的BH-GPR多通道雷达主机的图片,该图片中的物体模糊不清,无法辨识为何种物体。而在另一个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6123462)中,滨湖公司在投标书中提供了BH-GPR探地雷达产品照片,与美国GSSI探地雷达网站产品图片一致。

  4.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对其所谓多通道探地雷达产品技术指标的说明中,全盘照抄了美国GSSI探地雷达SIR-30的技术指标,连雷达数据格式也是GSSI雷达专有的RADAN(.DZT),产品外观尺寸和重量也与美国GSSI雷达-SIR-30完全一样。

  上述事实证据确凿,证明投标人滨湖公司完全没有探地雷达技术和产品,其故意变造提供虚假技术产品资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投诉作出回复,并查明滨湖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取消中标人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滨湖公司提供BH-GPR探地雷达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详细说明书。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被投诉人答复:“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201674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我中心已于2016831日书面答复供应商并抄送你委。现我中心补充该项目的履约抽检情况。”

  三、滨湖公司答复称

  1.本次招标活动并无要求供应商在网站发布相关产品信息的要求,投诉人仅以我公司网站“没有任何有关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的产品照片”为由,就错误地认定我公司提供虚假技术产品材料的主张,属于“莫须有”。

  2.关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三年同类业绩”材料,我公司提供的业绩均为三年内生产的综合检测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诉人未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多通道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相关条款内容,错误地认为我公司提供虚假技术产品。“BH-GPR”型多通道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是我公司研发的集成类产品,该产品除雷达主机及天线之外,还综合集成了GPS定位装置、DMI触发装置、天线拖车、天线抗电磁干扰装置、软件等附属设施,同为该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缺少任一部分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4.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BH-GPR”型多通道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相关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任何不妥。201796日,我公司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完成交付并通过用户组织的专家评审,证明其性能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投诉人不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关于“拒绝进口”的相关规定,错误地认定采用了部分进口设备的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就是进口产品。事实是,招标文件中仅对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整车提出了“拒绝进口”的要求,并没有明确构成该车的所有配件均“拒绝进口”。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是我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63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该车不属于进口产品,与项目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中规定的探地雷达检测车“拒绝进口”没有矛盾。

  6.投诉人提交的《美国劳雷工业公司在其网站的新闻截图》中关于“劳雷八通道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解决方案助力深圳道路安全”的描述,劳雷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错误地将探地雷达检测车描述为是其“研发集成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产品研发归属单位应是我公司。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我公司“自身没有探地雷达研制能力也没有探地雷达产品”、“提供虚假技术产品材料,谋取中标”等指控完全无效,如同指控我公司无法生产汽车发动机,就不应该具备研制生产专用车的能力,实属以偏概全,恶意投诉。其行为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浪费公众资源,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将保留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滨湖公司在本项目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滨湖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书所列举事实的调查。

  1.关于官网显示的问题。经查,滨湖公司投标文件中已经就招标文件关于“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的技术要求予以响应。同时,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的拟投产品必须在投标人的官网有所显示。

  2.关于同类业绩的问题。经查,滨湖公司提供的近三年同类业绩虽然不包含“探地雷达”的名称,但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三年同类业绩”材料的要求。

  3.关于产品图片不一致的问题。经查,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货物说明一览表》所提供的BH-GPR多通道雷达主机照片,与滨湖公司在另一个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6123462)中提供的BH-GPR探地雷达产品照片存在不一致。

  4.关于滨湖公司多通道探地雷达产品说明书问题。经查,滨湖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显示的多通道雷达主机相关参数,与投诉人提供的美国GSSI探地雷达SIR-30截图中所显示的参数,存在部分描述一致。

  (二)关于滨湖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经查,滨湖公司投标文件第6页《项目报价表》第6项标注了“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的规格及型号为“BH-GPR”,原产地“中国”,品牌“湖光”,在投标文件第157-160页产品说明书中描述雷达主机的性能和技术指标。本机关经现场勘验实际交付产品,滨湖公司在实际交付的探地雷达车中,使用了印有“GSSI”字样的雷达天线和印有“SIR-30”字样的雷达主机。滨湖公司在答复函中对此解释称,“BH-GPR”型探地雷达是集成了各种附属设施所研发的集成类产品,属于其自主研发产品。

  本机关认为,首先,虽然滨湖公司使用了其他品牌的探地雷达产品,但是滨湖公司是在该雷达产品的基础上集成了相关的附属设施,滨湖公司据此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集成产品即属于自主品牌产品的主观认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滨湖公司《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写内容及提供的产品资料为虚假材料。其次,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探地雷达产品相关材料,均是其自行制作,未发现滨湖公司存在对真实资料的伪造、变造、篡改等行为。此外,根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关于“多通道雷达主机及配套软件”的招标技术要求以及《货物清单》“拒绝进口”的要求,滨湖公司关于产品品牌的描述不会对其评审得分和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以滨湖公司没有探地雷达技术和产品为由请求本机关认定滨湖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