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18〕18号)

投诉人:深圳市华富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天明居裙楼三楼南面306308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A4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招标编号:LHQCG201801641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10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专家组审核认定: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类投标文件技术评分部分2.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员工收入水平”评分项中,我司所提供银行工资发放单无法确定金额,故此项扣3分,评审无误。我司认为专家组此项认定属重大误判误评。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认为:专家组对深圳市华富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部分2.2评分审核意见无误。鉴于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我中心已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故针对该事项没有新的补充意见。关于该司“核查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A类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专业性、合理性”问题,我中心严格按照市财委相关规定,从市财委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专家组对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员工收入水平评分项“我司所提供银行工资发放单无法确定金额,故此项扣3分”的评审有误。

  (二)关于工资金额

  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部分2.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员工收入水平明确规定:在上一评分项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员工中,近三个月(20185月至7)最低的员工月实发工资收入低于2420元的,0%;达到或超过2420元不足3000元的,3000元为基数按比例得分;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100%[1、提供第1项“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的近三个月(20185月至7)的工资发放记录(要求工资发放银行盖章,且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材料),其中人员工资发放数据存在缺漏项或不清晰的不得分,原件备查;2、“按比例得分”算法举例:如投标人近三个月最低的员工实发工资为2500,本项得分2500/3000=83%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银行工资发放单未列明表头及横标目,且缺少页码,无法准确判定员工月实际工资,例如5月份工资发放记录:祁平英,2018/6/13,工资,4000025209,024500640,4000025201109867237451204

  综上,该案中评审委员会对技术评分2.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员工收入水平部分予以不得分的结论,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181113

  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