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23号)
投诉人:前海民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A座24M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8-2019年度保险经纪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Y)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882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本项目于2017年12月27日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民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对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不服,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回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结果,将投诉人列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事实和法律依据有:
(一)关于社保证明材料清晰度的问题。
1.投标文件第31页为投诉人员工乔磊的社保证明材料,
具有可识别性,乔磊的名字依然清晰可见。
2.在市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投标书中,中标人友和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以及中标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部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和投诉人的材料清晰度没有差别。
(二)关于“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在投标人处购买社保
的清单”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问题。
1.招标文件载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在投标人
处购买社保的清单扫描件”,没有明确社保清单必须打印到2017年11月才符合“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的招标条件,故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交乔磊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证明材料,符合招标要求。
2.投诉人认为设立该条件的目的,系为了确保提供的社
保清单人员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乔磊的社保证明已经能够证明其为投诉人的正式员工。
3.中标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数名员
工社保参保日期同样也只打印到2017年10月。
二、被投诉人称
经核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第31页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有关参保人姓名;同时显示的参保时间为截止到2017年10月,不符合“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在投标人处购买社保的清单”的招标要求,因此,投诉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4)条的要求。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调查情况
(一)关于投标文件清晰度问题。
经核实,投诉人投标文件虽然字迹稍微模糊,但打印日期2017年11月9日,投保人姓名乔磊,性别男,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投保公司为前海民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内容均可以识别。
(二)关于投保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在投标人处购买社保的清单扫描件”,并未注明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6个月投标人处购买社保的清单扫描件”。
(三)投诉人提供的人员社保情况。
除乔磊外,投诉人另外提供了罗旭霞、张玉清、庞永春、
江玲玲、王悦等五人的社保清单,其中,王悦社保不足六个月,其余四人社保缴纳记录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员工“乔磊”的社保记录可识别,缴纳记录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符合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在投标人处购买社保的清单扫描件”的要求。
四、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实和理由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经实施,现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部分违法。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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