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19﹞14号)

投诉人:深圳市龙华区尚德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金銮国际商务大厦3期B区5楼B510

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龙华区国鸿大厦7栋A座11楼

被投诉人2:深圳市龙华区教育科学研究院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清湖行政服务中心2栋617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LHQCG2019019072的质疑答复,于20195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我司在查看本项目开标一览表时,发现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中仅有浙江新通公司的投标响应情况系对项目名称为“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投标,而非名称为“幼儿园教继续教育培训(重新招标)”(即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本项目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异常情况。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认为:第一,本项目进行两次招标,对应项目招标编号分别为LHQCG2019017226、LHQCG2019019072,浙江新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函》中显示项目编号为LHQCG2019019072。第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培训课程内容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培训课程情况”的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并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该三项评分因素中均设置了详细的评分准则及考核内容,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给分。本项目有8个投标人参与投标,总分在90分、60分和40分的分数段均有分布,属于因投标人自身实力差异造成的正常分数差距,并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问题。

  被投诉人区教育科学研究院答复认为:我院作为采购人收到投诉书后,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以及投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我院认为该投诉应认真对待,并请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府采购文件处理。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浙江新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项目名称

  本项目进行两次招标,2019年3月27日进行第一次评标,项目编号为LHQCG2019017226,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2019年4月24日,该项目进行第二次评标,项目编号为LHQCG2019019072。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3条规定,投标人需选用本项目最新的加密规则文件进行加密,否则投标文件在开标时不能解密。若一个项目有多次开标的情况,则每次开标对应不同的加密规则。经核实,浙江新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可以解密,并且其投标函、书面申明函等项目编号均填写为LHQCG2019019072,是对第二次招标活动的响应。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条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浙江新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条款偏离表偏离说明为“符合”(达到要求),招标编号填写为LHQCG2019019072;其提供的《投标函》样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保持一致,招标编号亦填写为LHQCG2019019072,足以对该项目前后两次评标进行区分,是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响应。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况

  经核实该项目技术参数打分表,其中技术部分“培训课程内容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培训课程资源情况”各供应商得分基本接近或一致。经核实综合得分表,各评审专家对同一供应商综合评分基本接近,并未出现畸高畸低情形。评分结果表排名前五的投标供应商得分较为接近,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培训课程多样性、跟岗实践园所资源情况、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违约承诺”及商务部分评分因素均有具体的量化、细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打分,评分出现差距属于合理的竞争。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1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