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8〕65号)
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193号楼
被投诉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宝源大厦五楼A
我局已受理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中易公司”)对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招标公司”)组织的“电瓶移动泵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LD2018GP-BAA027,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龙达招标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转子泵的转子采用4翼橡胶包裹的设定不合理,具有指向性;2.有关减速机的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3.要求提供CNAS证书检验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和CMA证书检验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相当性。
投诉人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希望选用较为先进的设备,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招标代理机构龙达招标公司认为,经市场调查,证实目前市场上满足该需求的潜在供应商不止3家。经审查,暂未发现证据支持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龙达招标公司认为,减速机整体安装在发动机输出轴上,与发动机外壳连接固定,是从减少部件体积尺寸、提高部件紧凑性、减轻重量角度考虑的一种普通技术和安装方式,在市场上应用较多。经审查,暂未发现证据支持投诉事项2。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龙达招标公司认为,具有CNAS证书的检验单位或具有CMA证书的检验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二者具备其一即可;且该指标非未设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只作为一般性技术条款。经审查,暂未发现证据支持投诉事项3。
招标代理机构龙达招标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条件。经审查,以上投诉事项经过评审专家评审、质疑处理程序及评审专家的复议,目前暂无证据支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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