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南财书〔2018〕1号)

投诉人:聂中越(南山区人民医院牙科综合治疗机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被投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15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认为被投诉人在代理的南山区人民医院牙科综合治疗机采购项目中违规操作,20189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项目评审专家数量不足,不应强行开标评审。

  投诉事项2:专家未到现场,不允许评标结束后补签签到表、评审报告和领取评审费。

  投诉事项3:不得无故扣发827日参加评审专家应得的评审费。

  三、被投诉人答复

  1、根据采购单位的申请,我中心于201894日组织论证小组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论证,并非聂中越专家投诉中提及的“开标评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因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而组织的论证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

  2、翁公羽于项目论证的第二天到我中心对项目进行了论证,并在评委签到表、论证结论、专家评审费发放表(转账)等资料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因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而组织的论证不属于项目评审的情况,不适用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定,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类论证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

  3、聂中越专家在评审中迟到20分钟,在签收评审费时,知悉自己的劳务报酬被扣除100元后,拒绝在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表(转账)》上签字。经工作人员再三挽留及解释,聂中越专家执意拒绝签字并离开了评标室。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现场录像及其它相关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1

  经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牙科综合治疗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650)财政控制金额为496.8万元,于201882714:30在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开标,评审方法为评定分离自定法。评审专家为党永辉、黄呈辉、罗坚、聂中越、翁公羽,合计5人。

  被投诉人将评审结果送达至采购单位后,采购单位于2018830日向被投诉人发来《南山区人民医院关于中止牙科综合治疗机采购项目的函》,提出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存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不实的问题,对采购结果不予以确认,并申请论证。被投诉人于201894日组织论证小组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论证,2位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党永辉、黄呈辉因自身工作时间冲突无法参与论证,论证小组的构成为3位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罗坚、聂中越、翁公羽和2位补充抽取行业专家李晓峰、饶小浪。本机关查看了论证当天的现场录像,专家翁公羽因临时的急诊手术安排不能及时来到论证现场,但表示能够参与该项目的论证(翁公羽于95日完成了论证工作),论证小组的其余4名专家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论证结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827日评审时的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因94日进行的是对采购单位所提问题的论证,不适用政府采购评审的相关规定,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该类论证的评标专家人数、论证程序等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投诉人投诉项目评审专家数量不足,不应强行开标评审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查看被投诉人视频录像,专家翁公羽于95日到区采购招标中心对采购单位所提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在《评委签到表》、《论证结论》及《专家评审费发放表(转账)》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该类论证的程序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机关未发现被投诉人分两天对采购单位所提问题进行论证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本项目定于8271430分开标,经查看评标现场录像,投诉人于145030秒到达评标室。按本项目评标情况,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400/人。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的通知》(深财购〔201749号)的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扣100元劳务报酬,作为迟到行为记入专家档案”。投诉人本次评审被扣除100元后,应当领取报酬300元。现场录像显示,投诉人在签收评审费时,知悉自己的劳务报酬被扣除100元后,拒绝领取劳务报酬及在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表(转账)》上签字。经工作人员解释,投诉人仍拒绝领取劳务报酬及签字,并离开了评标室。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无故扣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情形,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