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275号)

投诉人:深圳太极云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百花公寓226G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系统”项目(编号:SZCG201816193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8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神舟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和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提供所需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证明,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明确载明各供应商必须符合《符合性审查表》第14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此条款应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招标文件由于篇幅所限,没有详尽列出所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符合性审查表第14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且必须符合的强制性条款,在参加此次投标入围的七家供应商中,神舟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没有履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第14条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因此上述两家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2.根据网上信息查明:神舟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没有进行项目系统演示(此项得分为0),没有本项目拟选用的产品(此项得分为0分),没有同类项目业绩(此项得分为0),这种随意的投标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投标商数量,拉高投标报价,进而影响投标结果。同时,财务报表等材料提供是相应法定义务,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评审”范畴。法律法规要求提交财务报告材料,不仅是采购响应人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以特定的形式提交材料。

  诉讼请求:确认神舟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无效,重新计算剩下入围五家公司的得分情况,选出预中标公司。同时恳请对市采购中心在本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及深圳特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质疑回复情况予以核实。

  二、被投诉人(市采购中心)答复

  经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深法制〔2001232号)第一条“(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在特区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的规定,在深圳特区内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本项目采购活动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四)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包含财务状况报告材料,也没有规定供应商未提供该材料则作无效标处理。所以,投诉人在质疑阶段以供应商未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材料为由作无效标处理的质疑不成立。

  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之后对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质疑,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质疑的范畴,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而投诉人一方面表示对招标文件没有异议,另一方面又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质疑,混淆了事实。

  三、神州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答复

  神州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隶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中国航天科技园(济南)的规划和运营管理,让航天技术在山东转移与产业落地,并建设航天技术转移中心、卫星应用产业基地、航天大数据基地、双创平台、航天科技园服务平台和智能制造创新体验中心。公司作为央企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关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系统”项目,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也没找到财务报告提交渠道,所以在本次投标中没有提交相关材料。现已将投诉书所要求的“四表一注”,即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等材料附上。

  四、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五、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和关联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核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另查,神舟航天软件(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航天公司)、广州宏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竣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

  (二)关于神州航天公司和广州宏竣公司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财务证明材料;其次,投诉人是针对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投诉,不涉及招标文件。经核查,在招标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内,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应视为投诉人认可并接受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关于上述两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违法违规之处。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六、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