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南财书〔2018〕2号)

投诉人: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10号中深花园大厦B2201

投诉项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647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8929日向本机关提起对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647)的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代理该项目招投标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招标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取消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的投标资质,并依法依规处理。

  投诉事项2判定该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并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投诉事项3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康凯服务态度差。

  三、区采购招标中心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我中心已向区财政局报告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三家投标供应商涉嫌串标的情况。

  2、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只有在满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等特定情形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虽然本项目两次公开招标的投标人相同,且均仅有华科司法鉴定所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但不能证明本项目仅有华科司法鉴定所为唯一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能排除仍有其他潜在供应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的可能,且本项目不符合其他可适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情形。故我中心认为华科司法鉴定所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经过调阅829日监控录像,我中心工作人员康凯向质疑人就质疑的2个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由于质疑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料不齐,按规定未予以受理。全过程未出现质疑供应商所提到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的情况。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区采购招标中心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现场录像及其它相关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于20188229:30在区采购招标中心招标,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参与投标。经评委会评审,只有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通过初审,其它三家投标供应商未通过初审原因如下:1、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使用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评委会认为上述两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2、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上传来源IP相同,评委会认为上述三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因通过初审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本项目公开招标失败,采购单位申请重新申报招标。目前,我局正在对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果出来后,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投诉事项2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只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程序申报,经审批后方可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本项目不符合法定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我局查看了区采购招标中心现场录像并向区采购招标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了解到:829日,投诉人第一次到区采购招标中心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提出质疑,由于投诉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资料,区采购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康凯按规定未予以受理,并告知了投诉人需补充的相关资料。区采购招标中心829日的现场录像显示,康凯向投诉人就质疑的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中,做到了耐心、尽责。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我局将提醒区采购招标中心今后在接待质疑人时,进一步优化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质疑人满意。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