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133号)
投诉人:深圳市长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03栋4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8年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81593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1:深圳市全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项目经理崔正勇资质文件涉嫌造假。
(二)投诉事项2: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通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感谢信不合法。
(三)投诉事项3: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项目经理韩华的安全员B证提供无效证件,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欺诈投标。
(四)投诉事项4:本次招标活动存在串通投标的重大嫌疑。
1.本次项目投标中,有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以下简称16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虚高且高度雷同,怀疑为同一单位编制。
2.根据16家投标人本次项目的投标文件来看,16家投标人未公开的技术标雷同可能性大。
3.本次项目投标中存在多个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质,其投标目的存疑。
4.多家投标供应商办公地点集中在一地。
(五)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履职不当,评分有失公允公正。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全盛公司的问题。
经核全盛公司投标文件、其提供的证书原件和质疑答询资料,证书原件与其投标文件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一致,其对该问题澄清如下,“生日日期不一致实为公历生日与农历生日的区别”,中心对此予以认可,全盛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鸿华通公司的问题。
经核鸿华通公司投标文件、感谢信原件、《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单位名称变更事宜的解释说明》和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的《情况说明》,感谢信与其投标文件的扫描件是一致的,两份情况针对此问题澄清如下,“原深圳市光明新区水务管理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并于2016年10月31日挂牌成立,并启用公章;2017年5月经新区党工委任命主要负责人并办理机构和法人变更手续。”对此情况中心予以认可,鸿华通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粤通公司的问题。
经核,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规定,“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大学毕业证书及其工作经验证明资料,工作经验证明资料指施工合同关键页(不含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的为准)及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工作经验时间以维护合同涵盖的时间为准,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B证,该质疑问题未纳入评审范围。
经核粤通公司投标文件、上述证书原件及其提供的质疑答询资料,上述证书原件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一致,粤通公司针对该问题澄清如下,“韩某为我司在职员工,为公路以及注册建造师,具有粤建安B证,证书编号为:粤建安(2008)0004266,其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因原证书的有效期延续页在2014年延期时已用完,发证机关统一要求以后的延期均在网上办理,并在网上查询该证的有效期,不再换发新证。在本次投标中,招标文件未要求放入拟任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我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放入了韩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以证明其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情况,但未放入网络证书打印页,但其证书编号未变,通过证书编号可随时查询到本人的证书续期情况。”中心对此予以认可,韩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真实有效的,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围标串标的问题。
经核,你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上述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全盛公司的答复
我司项目负责人崔正勇,毕业证及职称证的发证时期为2005年前,显示的生日日期为1976年3月21日,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显示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4月20日,出生日期不一致原因为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填写的出生日期为公历1976年4月20日,毕业证及职称证信息填写提交资料时,填写了农历生日1976年3月21日,我司已向采购中心提供了上述证书的原件进行查核,上述所有证书都是真实有效的,投诉人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或依据的情况下投诉我司虚假证书,完全是一个无理和无效的投诉。
全盛公司提交了互联网万年历查询界面截图,显示公历1976年4月20日当天为1976年农历三月廿一。提交了崔正勇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网络查询信息截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网络查询信息截图、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关于公布聊城市交通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2005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聊人职〔2005〕86号)等资料。
四、鸿华通公司的答复
原深圳市光明新区水务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经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关于设立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的通知》(深光编〔2016〕22号)批准更名为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并于2016年10月31日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一起挂牌成立,正式运作并启用公章。2016年12月16日发出了我司投标文件中的《感谢信》。
经2017年3月光明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正式任命自运作之日起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为中心主任,并于2017年5月据此办理机构和法人变更手续。
我司投标文件中所附《感谢信》事实清楚,并无不合法之处。上述情况,也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补充出具了《情况说明》。
五、粤通公司的答复
韩华为我公司在职员工,具有公路一级注册建造师和粤建安B证,粤建安B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08)0004266,其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根据2015年8月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发布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5〕88号)的以下两条规定:一、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核信息系统”)向行业提供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公开服务,免费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五、考核合格证书的变更、延期等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再办理换发新证业务。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可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实时查询,不存在隐瞒拟任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过期的情况,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欺诈的情况。
在本次投标中,招标文件未要求放入拟任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明资料不作为评标得分项,也不作为废标条款,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查询,项目经理韩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六、16家投标人的答复
涉及投标人较多,答复内容相似,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公司自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
二是公司在各标段投标报价中,均未超过项目预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是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实际情况而定,是公司自主行为,不存在虚高或串通投标的情况。
三是公司具备参与项目投标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部分评分项目未得分或得分低是因企业自身条件所限,未有法律规定得分低不能参与投标。
四是公司选择的办公地点是根据交通、办公环境、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办公地点。多家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大厦甚至同一楼层的情况在深圳较为常见。
七、其他存在投标报价一致情况的投标人答复
除了16家投标人中的13家在部分标段存在报价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情况外,另外(即该16家投标人以外)还有15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它投标人也存在相同情况。本机关向该15家投标人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并收到了他们的答复。涉及投标人较多,答复内容相似,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公司自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
二是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在部分标段投标报价一致纯属巧合,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
八、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事项关联方的答复、其他存在报价一致情况的投标人的回复意见、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以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事项关联方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全盛公司项目经理崔正勇资质文件涉嫌造假的问题。
1.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经查,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作为项目经理的崔正勇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显示:姓名为崔正勇,聘用企业为深圳市全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编号为粤144101117594,资格证书编号为0224341。
现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显示,崔正勇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与上述全盛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一致。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崔正勇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虚假材料。
2.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查,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作为项目经理的崔正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显示:姓名为崔正勇,所在企业为深圳市全盛建设有限公司,合格证号为粤建安(2011)0007594,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现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查询显示,崔正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与上述全盛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一致。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崔正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虚假材料。
3.关于毕业证书。
经查,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作为项目经理的崔正勇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扫描件,显示:姓名为崔正勇,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21日,入学日期为1998年9月,毕业日期为2001年6月,院校名称为长安大学,专业名称为交通土建工程,编号为11941520010500009。
全盛公司提供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告编号:9831643,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定上述全盛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崔正勇学历情况属实。现通过学信网(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查询显示,上述《报告》属实。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崔正勇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为虚假材料。
4.关于职称证书。
经查,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作为项目经理的崔正勇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扫描件,显示:姓名为崔正勇,资格证书编号为20050261,公布文号为聊人职〔2005〕86号。
经我委向上述职称证书的发证单位即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核实,崔正勇于2005年12月通过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关于公布聊城市交通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2005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聊人职〔2005〕86号)】。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全盛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崔正勇的工程师职称证书为虚假材料。
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鸿华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感谢信》不合法的问题。
经查,鸿华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开具的《感谢信》,开具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
经向深圳市光明新区治水提质管理中心发函核实,该中心确认上述《感谢信》是由其开具给鸿华通公司,并说明“2016年10月31日,按光明新区机构改革统一部署,我中心与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一并挂牌成立、正式运作并启用公章。2016年12月16日,我中心向鸿华通公司发出来函所附《感谢信》”。因此,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粤通公司项目经理韩华的安全员B证提供无效证件,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欺诈投标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为项目经理购买的最近一年社保资料,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大学毕业证书及其工作经验证明资料”,作为投标人拟作为项目经理的得分依据,但未要求提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投诉人所称的“安全员B证”,以下按投诉人表述简称为“安全员B证”)。
粤通公司参与了本项目投标,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将韩华作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同时还提供了韩华的“安全员B证”扫描文件,证书编号为粤建安B(2008)0004266。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5〕88号)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转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采取信息公开方式,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进行管理;自2015年8月1日起,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核信息系统”)向行业提供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公开服务,免费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通过“考核信息系统”查询显示,韩华“安全生产B证”的证书编号为:粤建安B(2008)0004266,所在企业为: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16家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16家投标人的答复意见以及存在投标报价一致情况的另外15家投标人的答复意见等资料综合评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16家投标人构成了法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被投诉人履职不当,评分有失公允公正的问题。
经查,本项投诉未经质疑。投诉人本项投诉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本项投诉。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