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2018〕50号)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中工业区建材园

被投诉人: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E单元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2017年度龙岗区小型消防站消防员业务培训训练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2-SFCX17SZA1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中标人并依法进行公告的问题

  投诉人称,本项目于20171024开标,在开标与评标过后长达15天没有公告采购结果。在该期间,被投诉人于20171031电话通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箱发给投诉人“答辩通知书”。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作出的废标结果公告超出了法定期限。

  2、被投诉人在评审结果出来后,向投诉人发送“答辩通知书”,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答辩通知内容属对投诉人的无理要求。

  3、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中“接采购人书面来函就本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行为涉嫌操纵废标结果。

  (二)投诉人认为其所投产品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评审专家在复核过程中作出的废标决定,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意见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说明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作出的废标结果公告超出了法定期限的问题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包括技术、价格、商务评议,其中投标报价记入价格得分。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分数汇总统计无误。未发现评审委员会超出评审范围。

  项目于20171024完成评审工作。当日将评标报告交由采购人,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未予以确认,并在1026来函就评审结果提出了不同意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信息需经采购人确认,未经采购人授权事项代理机构无权代理。

  (二)关于被投诉人在评审结果出来后,向投诉人发送“答辩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为保护采购人函中所提相关当事人,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司要求投诉人进行书面答辩。

  依据事实进行辩驳,是政府采购处理争议的必要程序,我司实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无理要求”。

  (三)关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中“接采购人书面来函就本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行为涉嫌操纵废标结果的问题

  采购人来函就本项目评审结果提出不同意见,而且涉及产品技术问题,协助处理质疑是评审专家应尽职责。2017117,我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就采购人来函内容进行了复议,并出具复议结论。

  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按照质疑处理程序,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而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人为操作,属单方臆测。

  (四)关于投诉人认为所投产品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评审专家在复核过程中作出的废标决定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复议时,投诉人答辩函中反映“无后坐力水枪”快速公插头与水枪一体化式的说法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且其提供的所投产品的样品为可拆卸形式,并非一体化式;另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关于此项的响应为“无偏离”,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根据对同一事项的认定应适用每个投标人的原则,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其他已提供投标样品的投标人的投标均存在与投诉人的投标同一情形,为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不实。按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结合复议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的规定,评审委员会作出本项目废标的复议结论。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关于2017年度龙岗区小型消防站消防员业务培训训练器材采购项目相关投诉事项说明的函》。在调查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参数问题,本机关依法向采购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发函,要求对该招标参数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到采购人的复函。鉴于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消防装备技术参数等问题,本机关依法对有关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向公安部直属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取得相关行业标准的证明。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招投标文件等项目档案材料、专家论证意见、有关政府采购参加人针对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投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中标人并依法进行公告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确认中标供应商期间提起的异议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质疑程序。招标机构即被投诉人应当将采购人提起的异议及逾期不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依法报主管部门即本机关。被投诉人不应直接按照质疑程序组织专家复议并作出废标公告。因此,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招标中程序违法,本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其所投产品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评审专家在复核过程中作出的废标决定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项“无后坐力水枪”的“3.2▲连接方式:快速公插头与水枪一体化式”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认为:“我司所提供样品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完全响应,并非水枪与插头分体或独立,已属一体化式,注:(我司法务部解读,二种以上的零配件合理、实用、美观组合为一体化式,比如一台宝马汽车是由多个零部件合理、实用、美观组合为一体化式),我司并已出具该样品由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见投标文件P37-P45)。故其他相关人员对我司提出的快速公插头与水枪一体式的质疑,我司认为此项质疑人的质疑无法律依据。”

  采购人针对该项参数要求在复函中认为:“目前消防部队使用的无后坐力水枪插头(接扣)与枪体接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螺纹式,即通过螺纹把接扣扭转到水枪身上;另一种是一体式,即接扣本身是一体化与水枪相接。”无后坐力水枪的“▲连接方式:快速公插头与水枪一体化式”这一技术参数定义是采购人对于实际产品的客观描述。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复函中认为:“在GB8181-2005《消防水枪》标准中,有关消防水枪的‘快速公插头与水枪’的连接方式不存在‘一体化式’的概念。”

  根据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复函意见,结合采购人和投诉人双方的说明,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和投诉人双方在快速公插头与水枪的连接方式“一体化式”概念上存在分歧,目前没有关于此概念的明确规范定义。即应当认定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未履行应尽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的规定不符。

  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项“无后坐力水枪”的“3.1外形尺寸320×230mm、重量≤2.0kg”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升森林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全球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外形尺寸和重量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相应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偏离情况栏中均填写为“无偏离”,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1条“《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实”的情形。

  3.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条“无后坐力水枪”的“3.1外形尺寸 320×230mm、重量 ≤2.0kg ”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广州纵迈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安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长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相应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偏离情况栏均填写为“无偏离”,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11条“《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实”的情形。

  因此,本机关对本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上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招标程序存在违法,且招标需求科学性、明确性不足,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科学性、明确性不足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商被投诉人明确采购需求、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