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65号)
投诉人:北京和兴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克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号楼五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叶剑明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北京和兴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数字法庭设备更新扩容及互联网+审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7156243)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进行了质疑,因不满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高清球形摄像问题
就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有关高清摄像机问题的质疑,被投诉人答复“华夏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彩页未及时进行更新”。中标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其提供的产品彩页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其在偏离表中应答为无偏离,明显存在误导专家,属于不合格响应,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从中标人后续提供的补充和证明材料来看,给出理由是投标文件提供的彩页未及时更新,投标文件中彩页没有进行更新是中标人自身失误造成,中标人应该对其投标文件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此项应属于扣分项或者按废标处理。被投诉人的做法侵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人权利。投诉人认为对此项质疑不成立的答复欠妥,没有体现出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性。
投诉依据:招标文件第6页-三、具体技术要求中明确指出“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二)关于鹅颈话筒问题
中标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彩页为1000欧,而招标文件要求的鹅颈话筒的阻抗为100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指标100欧与彩页中的参数1000欧明显不相符,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响应为无偏离,没有如实填写偏离情况,此系明显的虚假应标。
投诉依据:招标文件第6页-三、具体技术要求中明确指出“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三)关于分布式转发服务器问题
1、质疑答复函中说“经核,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就上述产品提供彩页”。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指出“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具体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6页-三、具体技术要求中明确指出“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2、中标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书中偏离表中就本设备的各项指标,中标人自行提供了设备彩页作为佐证。但从彩页中的内容项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明显不符,而且投诉人也从原厂商威视迅达的官网上面,明显看到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型号为X-MCU,而不是中标人所提供的彩页中的型号,中标人在偏离表中响应为无偏离,明显存在误导专家,属于虚假应答。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进行详细描述(具体见附件一)。
中标人的补充材料中提供“我公司的产品彩页只体现特性,这一特点在彩页中已明显标注,而非全部技术参数。”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产品主要参数,均无法从中标人所提供的彩页中查到,根本无法佐证招标要求的参数。中标人按照无偏离应标,明显误导专家。评委应按照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产品彩页为准进行评判,而不是通过投标中标后再补充资料来证明满足招标要求,此外专家还要追究中标人虚假应标责任。
二、被投诉人答复及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
(一)被投诉人答复
就北京和兴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数字法庭设备更新扩容及互联网+审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6243)的质疑函,我中心已于2017年10月10日进行正式复函,无新补充意见。
(二)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回复
1.海威康视DS-2DF5220S-D4/SF高清摄像机
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彩页,是生产厂家为了宣传某系列产品而制作的,其本质是介绍某款或某系列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属宣传品,受篇幅和其宣传性质而言,并不一定将所有技术参数在宣传彩页中一一列举。我方在技术偏离表中已明确表明全部满足招标要求,此点是负法律责任的,而且,在质疑人提供质疑后,我方积极联系生产厂家,开具了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所以,并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2.加来众K163C/D鹅颈话筒
我司提供的加来众K163C/D话筒,输出阻抗为1K欧姆,并可向下兼容。招标要求为100欧姆,作为话筒,因为阻抗大,更有利于控制低噪和杂波信号干扰的传输和放大。详见厂家声明文件。此质疑实属质疑人不懂技术参数造成的,并非我司虚假应标。
3.威视迅达分布式管理转发服务器
(1)DTSSERVER和DTSSEVER为同一系列,其中DTSSERVER为DTSSEVER的升级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相关招标要求,技术响应情况也在威视讯达厂家证明文件中由厂家予以确认。
另外,厂家的产品彩页明确标示只体现产品部分特性,而非全部技术参数,所以该厂家同系列的产品彩页共用。
(2)在威视迅达厂家证明文件中明确指出:提出质疑的公司所投产品为X-MCU,不具备流媒体转发功能。而我公司所投产品DTSSERVER服务器完全满足招标要求。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函》、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等资料认为:本投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彩页能否证明该彩页对应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一)关于高清球型摄像机支持最低照度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关于“支持最低照度”的要求为“支持最低照度可达彩色0.01LUX,黑白0.001LUX”。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所投的产品海康威视DS-2DF5220S-D4/SF高清球机,支持最低照度可达彩色0.001 LUX,黑白0.001LUX”,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同时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63-165页提供了DS-2DF5220S-D4/SF高清球机的产品彩页,该产品彩页显示:1.“支持超低照度:彩色0.02 Lux/F1.6,黑白0.002Lux/F1.6”;2.“技术参数-最低照度:彩色0.02 Lux/F1.6,黑白0.002Lux/F1.6”。
(二)关于鹅颈话筒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关于“阻抗”的要求为“阻抗:100 ohms”。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所投的产品加来众K163C/D鹅颈话筒,阻抗:100”,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同时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61页提供了K163C/D鹅颈话筒的产品彩页,该产品彩页显示:最小输出阻抗:1KΩ(即1000 ohms)。
(三)关于分布式管理转发服务器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1.支持输出节点地址、控制节点机的开关;2.支持对前端信号源在拼接屏的图像显示同步;3.以流媒体协议将IP流媒体信号传输、分发到相应的节点机;4.支持每秒5000条流媒体信令转发执行;5.同步的基本原理包括时间发出和接收时间信息的记录;6.可支持多台拼接器,控制管理;7.可最多管理256通道网络拼接器或网络解码输出节点机的控制管理;8.可最多可支持8组分墙同步控制管理;9.各个设备接受系统检测命令并进行应答,主机通过检测应答的地址判断设备新投入或从主机退出分布式系统”。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可概括为“所投的产品威视讯达DTSSERVER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同时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221页提供了分布式管理转发服务器(DTSSERVER)的产品彩页,但该彩页中的信息未发现与其技术规格偏离表相吻合。
另查,招标文件“三、具体技术要求—说明: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第一项投诉和第二项投诉,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彩页明确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事实清楚,其该行为属于明显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政府采购评审对象是投标文件,而非投标文件之外的资料,所有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负责,投标人放错资料或漏放资料等情形,其不利后果应由投标人承担。如果把投标文件之外的资料作为评审考虑的因素,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所秉持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对该两项投诉予以支持。
对于第三项投诉,由于产品彩页没有显示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因此无法核实其是否满足。同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是“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该规定并未明确关于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显示投标响应内容情形的处理方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该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投诉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取消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