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260号)

投诉人:深圳市力通厨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友谊南路13号厂房

被投诉人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被投诉人2:深圳技术大学(筹)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竹韵花园幼儿园(临时办公场地)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作出的关于“16栋食堂1-4层供餐设备及抽排烟系统”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125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于法定投诉期限内分别提交了《投诉补充书》、《投诉补充书之二》。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具体以《投诉书》及补充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深圳市厨易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项目详细清单报价表》、《货物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提供虚假且不存在的K2600型号库板,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事实依据: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库板型号:K2600”,库板品牌为“KOOT”,制造商为“广州穗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深公司”)。但穗深公司明确函告其生产的KOOT冷库库板是非定型产品,K2600型号库板非其公司生产的库板。

  投诉事项2: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中“(二)技术保障及实施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中关于职员职称级别、机械工程师证件等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响应不一致。

  事实依据:1.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蒲志华、罗先明、何春锋的相关证书,未能充分证明其职称(《投诉书》);2.罗先明的毕业证书以及机械工程师涉嫌系虚假资料,该证书的年代、编号、照片以及出具单位都存在可疑之处(《投诉书》);3.罗先明于2018年3月加入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因此厨易购公司提供的其2018年3月-2019年3月在厨易购公司任职的社保证明材料系虚假资料(《投诉补充书之二》)。

  投诉事项3:厨易购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6、138项提供的两份检验报告存在缺页情况,涉嫌抄袭投诉人第一轮投标文件,系隐瞒真实情况。(注:原投诉事项3中关于无法响应“原件备查”的事项与投诉事项6重合,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并入投诉事项6处理。)

  事实依据:厨易购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6项提供的检验报告缺失封面的背面,而第138项提供的检验报告缺失第27页。该缺页情况与投诉人在该项目第一轮招标(项目编号:SZCG2019190075)中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应材料的缺失情况一致。

  投诉事项4: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6、123、138项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缺页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系未实质性响应。

  事实依据:厨易购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存在以下缺页情况:1.第96项提供的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检测报告缺失背面(含“重要声明”、“查询方式”等内容);2.第123项提供的检验报告(产品型号:CMJS13-1-HF)缺失第3页,该页内容涉及检验项目;3.第138项提供的检验报告缺失第27页,该页涉及检验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上述缺页情况应作扣分处理。

  投诉事项5: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3项响应“达到8年或8年以上”,属错误或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3项第6点要求“具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达到8年或8年以上(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但厨易购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仅载明“灭火剂有效使用期为8年”,但响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达到8年或8年以上”,该响应与实际报告不符。

  投诉事项6:厨易购公司无法提供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的技术条款(共19项)要求提供的文件,无法响应“原件备查”,系未响应或虚假响应投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73、74、75、76、96、121、123、124、125、127、128、130、136、137、138项货物带“▲”项的技术条款(共19项)均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但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全部未响应“原件备查”,不能提供原件备查。

  投诉事项7: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进行答复。(《投诉补充书》)

  事实依据:投诉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5月15日才答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质疑答复期。

  投诉请求:1.认定厨易购公司中标无效;2.对评审委员会未尽依法评审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

  被投诉人1称质疑答复意见已抄送深圳市财政局,对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6的部分内容以及其他补充意见属于新增的意见或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驳回该投诉。以下为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意见:

  投诉事项1: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6项货物的“招标技术要求”未对库板的型号作要求。在该项目库板明确为定制品的情况下,根据该项目库板高度2600mm,厨易购公司对该定制品型号编制为K2600并无不妥,与广州穗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库板无型号”的声明无关联性。厨易购公司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对“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的填写没有作具体要求,也非评分项。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施工人员中驻场项目经理工作简历”,未对人员职称进行要求。

  投诉事项3: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厨易购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第96项第8小项、第123项第6小项、第138项第7小项所要求的三项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已体现了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该三项的相关技术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外,该三项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均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而非国家政府机构。

  投诉事项5: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型号:CMJS13-1-HF、CMJS26-2-HF)型号试验检验报告显示“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符合其“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或8年以上”的投标技术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6: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带“▲”项括号中的“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是对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形式的要求,并非招标技术要求。

  (二)被投诉人2(深圳技术大学)的答复

  对采购结果认可,无不同意见。本项目已于2019年5月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进入履约阶段。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深圳市厨易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答复

  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备注栏中已注明该产品为定制品,对于定单产品及客户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顾客要求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投标文件中已明确注明“KOOT冷库板”为定制品,并根据库板高度标注型号K2600,并无不妥,与“广州穗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告》中称“无此型号的库板产品”无关联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的填写,招标文件并没有具体要求,也非评分项,与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没有关联性。公司为提供员工积极性,依据员工的学历程度、技术水平、资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公司内部绩效评级认定,以作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因此,将内部绩效评定填写在“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中,不存在虚假。关于罗先明的“机械工程师”、“大学毕业证”可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投诉事项3:缺页情况并非只有投诉人(如杏辉、商厨、国厨等)有缺失。而上述公司所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来自同一产品生产商,因此该缺页情况充分证明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且在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时,只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标准和要求”即可,无需提供与招标文件无关的内容。

  投诉事项4:《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96、123、138项均已提供满足技术要求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且上述检验检测报告非政府机构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5:检验检测报告中“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符合“投标技术响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或8年以上”的规定,并未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6:带“▲”项括号中的“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仅是对投标人提供文件的一种提示,并不是招标文件的产品技术条件,在投标技术响应中是否填上“原件备查”,与产品的技术条件无关联性。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书面审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以及厨易购公司、穗深公司、北京龙旗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公司”)、深圳市智厨数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厨公司”)、环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峰公司”)的复函等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对第96项“冷库(高、低温)”均响应库板型号为K2600,制造商为穗深公司,并注明该产品为定制品。另查明,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命名作出明确要求。

  本机关认为,在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已载明“冷库(高、低温)”中的库板为定制品,即该产品系厨易购公司委托穗深公司制作,两者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厨易购公司根据库板高度对库板型号进行命名并无不妥。穗深公司关于其无K2600型号库板的声明与库板型号无实质性联系,厨易购公司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投诉事项中关于证件与员工职称不符合的事项已经过质疑。

  另查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二)技术保障措施及实施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按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要求填写。而评审因素“技术保障措施”未要求施工人员中驻场项目经理工作简历须载明员工职称,也未要求提交“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

  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二)技术保障措施及实施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提交了罗先明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何春锋的毕业证书、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五级的资格证,蒲志华的毕业证书、企业负责人证书、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五级、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厨易购公司在“施工人员中驻场项目经理工作简历”中载明何春锋职称为初级,在“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中载明蒲志华职称为中级,罗先明职称为高级。

  本机关认为,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职称”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按一般人理解,应是指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而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均未能证明其员工具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职称。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载明职工“职称”,因此,厨易购公司关于员工职称的错误陈述不属于评审内容,不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响应的情形,也不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审。

  此外,本投诉事项中关于罗先明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社保证明材料系虚假资料的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驳回投诉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2中,关于职工职称与证明文件不符的事项不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虚假响应的情形,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同时驳回关于罗先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社保证明材料的投诉事项。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96项第8点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建委2017-12-0229)共4页,其中封面共1页,正文共3页。而《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38项第7点提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501XJJS00015)正文内容缺少第27页。

  另查明,投诉人在项目编号为“SZCG2019190075”的项目的公开投标文件中也提交了与上述文件相同的两份报告,但其《检验检测报告》(建委2017-12-0229)增加了一页载有“重要说明”、“查询方式”等内容的背面,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501XJJS00015)存在与上述文件一样的缺页情况。

  本机关认为,因厨易购公司与投诉人的投标产品一致,因此提交相同缺页情况的检验报告并不足以说明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抄袭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1.第96项第8点要求“具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符合GB8624-2012标准[平板建筑材料B1(B-s2.d0)级]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2.第123项第6点要求“具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达到8年或8年以上”。3.第138项第7点要求“具有通过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4706.1-2005、GB4706.35-2008标准,对26个项目测试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4.“说明”载明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一律按扣分处理。5.“备注”载明“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内容”。

  另查明,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1.第96项第8点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建委2017-12-0229)共4页,正文内容共3页,正文第1页检验结论载明“所检项目符合GB 8624-2012标准[平板状建筑材料B1(B-s2,d0)级]要求”。2.第123项第6点提交的《检验报告》(No.Gn201503883)正文内容缺失第3页,但正文第1页载明检验结论为“经按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CCCF-MHSB-0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检验,合格”。3.第138项第7点提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501XJJS00015)正文内容缺少第27页,正文第1页载明检验依据为“GB4706.1-2005 GB4706.35-2008”,检验结论为“经安全型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该报告检验项目共26项。

  本机关认为,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中上述检验报告均已体现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且该三份检验报告均非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检验报告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3项第6点要求“具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达到8年或8年以上”。

  另查明,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中对上述要求作“无偏离”响应,并载明“灭火剂有效使用期达到8年或8年以上”,并提供了两份《检验报告》(No.Gn201503883、No.Gn201710840),该两份报告均载明“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

  本机关认为,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两份检验报告均已载明灭火剂有效使用期为8年,其响应“灭火剂有效使用期8年或8年以上”并无不妥,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错误响应或虚假响应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73、74、75、76、96、121、123、124、125、127、128、130、136、137、138项中共有19点“▲”技术条款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具备相应的检验报告、证书等文件(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并注明“(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另查明,厨易购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已根据上述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但未载明“原件备查”。而上述检验报告分别由厨易购公司、穗深公司、智厨公司、环峰公司以及龙旗公司持有。经核实,穗深公司、智厨公司、环峰公司均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另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龙旗公司的两份《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8704194121、CQC18704194122)与官网所载信息一致。

  在调查过程中,厨易购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上述大部分检验报告的原件予以核对。经核对,投标文件中检验报告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而未能提交的部分检验报告,均由穗深公司、智厨公司以及环峰公司持有,厨易购公司出具了智厨公司、环峰公司未能提交原件的说明函。此外,穗深公司、智厨公司均声明厨易购公司并未取得上述证明文件的授权。

  另查明,评审委员会在质疑答复期间称“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是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形式的要求,并非招标技术要求。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均称厨易购公司未响应上述技术条款,且无法提供原件,因此,投诉事项已经过质疑。结合采购人答复、评审委员会质疑答复意见以及招标文件的内容可知,“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仅是对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形式的要求,而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商务要求,且招标文件并未强制性要求提供原件。招标文件上述19点“▲”技术条款均系要求投标产品具备相应的检验报告,证明材料形式是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本项目中,厨易购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真实的并清晰体现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的检验报告扫描件,且其投标产品实际上也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因此,厨易购公司已对招标文件上述19点“▲”技术条款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存在虚假响应,评审委员会认可该检验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虽然穗深公司、智厨公司称厨易购公司并无授权,但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取得检验报告的授权,厨易购公司是否取得穗深公司、智厨公司授权实质上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项目无关。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19年4月30日收悉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并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16栋食堂1-4层供餐设备及抽排烟系统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深府购函〔2019〕225号)。

  本机关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受理条件,属于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因此,驳回该投诉事项。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此外,因未经质疑而被驳回的投诉事项2中的部分事项(罗先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材料疑似虚假材料)以及投诉事项7,投诉人已通过举报形式另行向本机关反映,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