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56号)

投诉人: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6层611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9年产业计量平台包四: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79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计量院)以及相关供应商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诚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一:树诚公司隐瞒其投标产品Cf-252中子源的供应能力,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

  事实依据:树诚公司投标产品Cf-252中子源系美国Fronti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公司(以下简称FTC公司)的产品,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已提供FTC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独家授权,而树诚公司未得到FTC公司或投诉人授权,实质上不具备提供Cf-252中子源的供应能力。

  投诉事项二:树诚公司《投标函》缺少项目名称、编号,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的规定应予以废标。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项为“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树诚公司《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应作无效处理。2.被投诉人未按以往判例对本项目质疑进行处理。

  投诉事项三:树诚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格式要求填写核心产品品牌,而是在核心品牌位置填写了FTC公司与树诚公司的公司介绍,属于模糊响应,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1.本项目《补充公告》明确本项目核心产品为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招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中明确了填写格式与填写内容为“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2.树诚公司未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品牌,仅在上述位置提供FTC公司和树诚公司的介绍,且将FTC公司介绍列为第一位,上述响应情况应认定树诚公司首选FTC公司为核心品牌。3.树诚公司投标文件中无“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的表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核心品牌;4.《符合性审查表》第2项禁止性情形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树诚公司投标文件中核心品牌不明确,提供FTC公司和树诚公司两家公司的介绍显然违反“不能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要求。

  投诉请求:树诚公司存在未实质性响应、弄虚作假的情形,应予以处罚,同时根据评标结果以及客观事实,给予投诉人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已在质疑答复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无补充意见。质疑答复意见如下:

  1.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树诚公司所投货物Cf-252中子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函》中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树诚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按格式要求填写,树诚公司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模糊响应、虚假响应的情况。

  (二)采购人市计量院回复

  本项目至今未与树诚公司签订合同。关于《投标函》问题,采购人代表在复议评审时发现树诚公司没有填写项目名称及编号,存在瑕疵,但该意见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关于授权问题,树诚公司投标产品中子源确系FTC公司产品,但文件资料表明该货物已授权给投诉人。

  (三)相关供应商树诚公司的答复

  1.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Cf-252中子源的制造商授权;树诚公司一直与Cf-252中子源的美国厂商FTC公司、QSA Global, Inc(以下简称“QSA公司”)、Eckert & Ziegler Isotope Products(以下简称“E&A公司”)等公司保持良好合作的关系,还取得QSA公司和E&A公司的授权文件。因此,树诚公司有多种方案、渠道保障Cf-252中子源的供应;投诉人提供的FTC公司授权签发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即结果公告后临时补签,且FTC公司非Cf-252中子源唯一获取渠道。

  2.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在《投标函》中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3.投诉事项三:树诚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填写的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的制造商是“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详细介绍,不存在过错;为使投标文件更加全面、清晰,补充介绍了中子源生产厂商FTC公司的情况。因此,树诚公司不存在模糊响应的情形,而是详尽阐述了投标响应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采购人市计量院答复、树诚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公告信息、树诚公司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采购货物包含2套中子源,且接受进口,但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商的授权文件。另查,树诚公司投标的2套中子源产品的制造商均为FTC公司,其未提供相应的制造商授权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一份FTC公司授权给投诉人的《经销商代表授权书》。

  经核,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子源制造商的授权文件,树诚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FTC公司授权文件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虽然提交了FTC公司的授权文件,但并不足以证明树诚公司存在不实响应情形或无法提供其投标产品。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函》样式第1点内容为“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树诚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第1点内容为“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

  经核,招标文件在《投标函》样式第1点“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表述中,未通过下划线、空格等方式示意投标供应商填写项目编号等。因此,评审委员会认定树诚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评审意见并无不妥。此外,招标文件《投标函》样式第1点存在轻微瑕疵,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标供应商承担。投诉人提出的其他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结果,与本项目无关。因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

  经查,本项目《补充公告》将核心产品由“中子辐照装置”变更为“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同时,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部分中“(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的相关表述为“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

  另查,树诚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载明其投标产品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的制造商是“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制造商为其自己;同时,其在“(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中提供了FTC公司以及树诚公司的介绍信息。

  首先,树诚公司《项目报价表》已明确载明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的制造商为 其自己,且在“(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也提供了树诚公司的有关信息。其次,树诚公司在“(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中已说明FTC公司系Cf-252中子源的制造商,而并非针对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不涉及两套投标方案。再次,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项并未对“(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的格式提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