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22号)

投诉人:上海首立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181133

被投诉人:深圳中邦国际工程科技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19年体育国检中心包三焦度计等采购(重新招标)(项目编号:COBO1904022501H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8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理由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没有提供厂家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为由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合格不合法、也不合理。

  事实依据:投诉人所投标的进口设备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型号:Easy-Tester,品牌:Smart Vision)在亚洲区的总代理是香港新联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投诉人早在201831日获得了新联公司给其司的总代理授权,授权书明确载明“特授权上海首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有关中国政府单位,计量院及实验室的项目投标及销售业务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据此授权书投诉人作为上述产品的授权代理商,在本项目的招标投标中,由投诉人(作为其上述投标产品的授权总代理)签署的产品维修、保修承诺书是合法有效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司的售后服务是非常过硬的包退换、包退款、包赔偿的三包承诺。而被投诉人多次熟视无睹地说投诉人未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就此草率认定其司资质不符。

  投诉事项2投诉人的投标设备完全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且报价最低,本项目不应由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中标。

  事实依据: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所投标的设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所有偏离项均为正偏离响应,不存在负偏离项,且本次其司投标价格最低,完全可以达到技术与商务每项评分的最高档次得分。无论是技术还是商务、还是行业经验其司都遥遥领先。被投诉人不应排挤其司而让投标报价最高者中标。

  (二)投诉请求:恢复投诉人的投标人资质并给予其公平公正的投标待遇

  二、被投诉人及本项目采购人的回复情况(详细内容以各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回复意见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称,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提供中国总代理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第35页的项目详细报价清单中第7项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规格型号为Easy Tester、原产地为法国、品牌为Smart Vision,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Smart Vision品牌的产品为意大利的厂家生产,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判定其为无效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多次反复查阅审查,在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找到有关对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的设备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

  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其《质疑回复函》中回复称,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故投诉人未进入商务和技术打分程序。

  (二)本项目采购人的回复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人未作出具体的说明。

  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回复称,被投诉人按照相关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201979日至718日。同年722日,被投诉人组织召开本项目的开标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金维公司综合总得分排序第一,中标价为人民币194.3万元。2019725日和87日,被投诉人告知其院,分别收到投诉人纸质和电子版的《质疑函》,同年88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论是维持原中标结果。同月16日,被投诉人发出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同月26日,其院根据招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与金维公司签订了本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认真阅读了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等相关资料,依法向本项目的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依法调取、审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及质疑答复等有关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本项目投标进口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交要求,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四条“资质要求”第(6)项及《招标文件》第8页第14条第6项“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6)本项目部分产品(分光光度计、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抗雾测试仪、高速冲击测试仪)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若所投产品为进口,则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2.关于本项目不具备资格要求的处理规则,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5页第26.6条第2项明确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情形作为本项目无效投标的情形之一。

  3.关于投诉人投标进口产品的资格要求响应情况,投诉人投标响应的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的原产地为法国,品牌、型号分别为Smart VisionEasy_Tester。在上述进口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响应上,投诉人在《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第49页提供了一份由其盖章出具的《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另查明,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由“新联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31日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我方新联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光学公司)是按香港法律成立的一家公司,经营地址设在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95号世达中心5B室,我方在亚洲区总代理仪器采购项目,特授权上海首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有关中国政府单位,计量院及实验室的项目投标及销售业务过程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201831日开始至2020229日结束为止”。

  本机关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第16页中提交的《授权书》不能证明投诉人为其投标产品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品牌:Smart_Vision、型号:Easy_Tester)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的中国总代理;其次,投诉人所谓的其投标产品透射比均一性测试仪的《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出具单位是投诉人自身,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进口产品资格证明文件“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的要求;最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基于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认定投诉人不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并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无不当,亦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关于本项目的评审方法及评标办法,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7.1.2条中对“综合评分法”作出定义如下:“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另,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7.2.2条明确了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如下:“27.2.2.1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法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条款。27.2.2.2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本项目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当价格分<0时,取0。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7.2.2.3评委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分因素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打分。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价格得分。评标总得分最高者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并作出评标结论……”。

  2.关于本项目的资格、符合性审查及评审得分、排名情况,2019722日投标截至当天,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有四家,分别是投诉人、金维公司、深圳市派诺创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公司)和飞思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思尔公司)。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投诉人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而不通过本项目资格、符合性审查,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金维公司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723日,被投诉人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公告金维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并被作无效投标处理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诉人商务、技术标及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规则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另,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金维公司的综合得分最高,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定标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也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