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116号)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编号:SZCG201815927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4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1:关于灾备场地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7项“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规定“自有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产权证明文件、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租赁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关键信息)”。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投标文件“十三、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中对灾备场地阐述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富莲大厦12楼,属于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有产权物业”,即该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场地为自有场地,并提供了场地照片、深圳市住宅局和国信公司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签署的《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灾备场地平面图一份。从得分公示情况看,联通公司此项获得了五位评委分别单项给分9085859090分,折合获得汇总分4.4167分。

  《质疑答复函》认为:“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灾备场地合同的受让方为国信公司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安机关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出具对象为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意见书中明确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雨田路莲花北富莲大厦一栋二层(局部),与上述受让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可判断该场地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公司已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属于‘优’档。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消防验收的申报主体与是否为该场地的产权人无关,公安机关的消防验收意见不能作为产权证明的凭证,通过消防验收意见,无法得出该场地属于联通公司的判断结论。

  其次,通过联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深圳市住宅局和国信公司签署的《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可以判断,该场地属于政府物业微利商业用房,深圳市住宅局(合同甲方)代表政府将房屋使用权出让给了国信公司(合同乙方)。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使用权属于国信公司,不属于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有产权物业。

  再次,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受让该房使用权后必须用作开展安居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用途,不得改为其他用途。合同第六条约定:国信公司(合同乙方)不得将该房进入市场流通,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为50 年,即从1996 101日起至2046930日止。从上述内容可以判断,由于国信公司无权将该房产进入市场流通,在开标时(20183月)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方并无变化,且该房产只能用作开展安居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用途,不能对外用作产业用房,如作为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 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的灾备场地,则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房产使用用途范围,该场地照片中反映出的工具和机器情况自然也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2001年第12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就本评分项而言,对于“属于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有产权物业”的场地,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投标人所提供的场地照片、产权证明文件、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齐全有效后,针对该场地面积、设施和环境对本项目的适用性进行评审给分。对于仅仅提供了场地照片、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并未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关键证明资料缺失的,场地不能适用于本项目招标使用需求的无效证明资料,不应该给分。

  由上可见,此项专家评分错误,联通公司此项产权证明,无法证明投标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在本项目的可用性,不应该得分。

  (二)投诉事项2:关于话务团队人员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6项“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情况”规定“要求投标人就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共1050 人)情况进行承诺,承诺有不少于15%的人员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呼叫中心从业经验得100%分数,承诺不足15%但不少于10%60%分数,承诺不足10%但不少于5%30%分数。要求提供承诺作为得分依据。”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承诺为:“我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有不少于15%的人员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呼叫中心从业经验。”

  上述承诺表述未提供平台服务期人员数量承诺,且联通公司投标文件对外公示部分全文没有对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达到1050人做出承诺,无法确认其话务团队总人数,无法确认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呼叫中心从业经验的人员数量。联通公司此项承诺有瑕疵,不应当获得满分,评委未予以酌情扣分属于评审错漏。在酌情予以扣分后,联通公司的得分应低于90.3598分,我司得94.5797分应当排名第一。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灾备场地的问题。

  经核,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灾备场地合同的受让方为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安机关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出具对象为联通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见书中明确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雨田路莲花北富莲大厦一栋第二层(局部),与上述受让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可判断该场地属于联通公司。联通公司已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属于“优”档。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话务团队人员的问题。

  经核,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正文针对“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情况”已作相应承诺,并在投标文件附件已对服务人数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满分。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联通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灾备场地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表可见,综合实力部分第7项“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的评分准则要求为:“自有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产权证明文件、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租赁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我司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场地照片、产权证明文件、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充分满足招标考察评价灾备场地所需要的资料,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

  1.我司提供的《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合同权利现为中国联通所享有,合同房产的权益人是中国联通。

  该合同受让方原为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为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是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成建制划入中国联通公司的通知》(信政部【1999426号)要求,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成建制划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2月,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注销,随后其全部权益均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继。因此,《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目前房产权益人是中国联通。

  2.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结合深圳市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认定该场地属于我司自有场地。

  (1)《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该场地为受让方式取得的微利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我司作为建设单位取得了该场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合法手续。该两地址一致,均为我司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地址。这本身就说明该场地为我司取得合法手续的自有场地。

  (2)《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受让方取得该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期限为50年。说明该场地通过出让(出售)方式取得,不是租赁方式取得(租赁合同最长不超20年),属于限制产权物业。

  (3)《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十一条规定“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上述规定表明,微利房属于限制产权房(不得转让、出租),但其产权的限制不影响合法使用。即:微利房的合法使用人就是受让人。基于微利房的特定产权性质,我司能取得该场地合法使用手续,就能认定该场地是我司自有场地。

  3.招标文件“四、具体技术要求(五)场地管理要求”中灾备场地的要求,其实质是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为项目提供“位于特区内,距离12345热线办公场所20分钟车程内座席的灾备场地”的能力,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灾备场地为我司自有场地,完全满足该项目灾备场地的实质要求。

  同时,我司投标文件“2.1评标信息点响应表”的“综合实力部分”“3.7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投标文件评标信息响应栏”中已响应“充分理解并完全满足,为保证呼叫中心平稳运营,特提供距离12345政府热线职场6.3公里的场地作为灾备场地。场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富莲大厦,属于联通自有场地,已具备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平面图纸、消防验收证明、座席疏散通道安排平面图等材料,职场有231个坐席,启用灾备场地时中国联通员工可应急接听市民来电。职场内已配备完善的办公设备:座席电脑、电话、耳麦、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供电设备除UPS外还有电力应急保障车协力保障职场运营,供电长达10小时,电力保证率达到99.99%,并且灾备职场具备完善的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在“十三、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的主体部分等多处已对招标文件关于灾备场地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响应,而投诉文件中提到的关于场地产权的描述并不影响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响应,也不是招标文件中关于该考察项目的评分项目,故我司投标文件中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在本项目具备可用性,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拟使用灾备场地的所有要求。

  (二)投诉中对于房产用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不成立的。

  1.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 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有关情况的答复函》(深府购函 2018-182号)质疑答复中可见,投诉主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质疑场地的使用用途,然而其在《关于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的投诉书》中提出“该房产只能用作开展安居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用途,不能对外用作产业用房,如作为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的灾备场地,则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房产使用用途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

  2.该场地一直为我司作为呼叫中心场地使用,在我公司的工商营业登记信息备案资料中,办公场地包含该场地,经营项目亦涵盖包括服务投标项目在内的用途。

  3.投标文件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明确该场地为中国联通深圳市分公司莲花北呼叫中心办公室,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机关已认可该场地作为呼叫中心进行装修,场地作为招标项目灾备场地符合要求。

  4.《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场地物业为“微利商业用房”,明确为商业用房。之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等合法使用手续,也说明没有违反物业使用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中第4.2.1的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我司自有场地现作为市政府热线整合(12345热线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的灾备场地未超出《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

  因此,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使用的灾备场地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该项目的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话务团队人员的问题。

  我司投标文件正文针对“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情况”已作相应承诺,并在投标文件附件对服务人数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见我司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非公开部分)第2.8.2章节和第4.1.1章节与公开部分第十二章节等相关章节。

  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书中的全部投诉事项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予以驳回,尽快恢复采购结果履行。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联通公司的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灾备场地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7项“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评分准则为:“考察内容:灾备场地是否有不少于200个坐席;座席电脑、电话、耳麦等终端设备配备状况如何;是否距离项目在30公里范围内;电力保证率是否达到99.9%,是否配置UPS供电或柴油发电机保障;是否最少具备保障灾备座席4小时的工作能力。自有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产权证明文件、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租赁场地要求提供场地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关键信息);除上以外,投标人还可提供自身认为可证明或体现场地面积、设施和环境的相关资料作为评分参考;……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

  另查,联通公司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对本项予以承诺“充分理解并完全满足”,且明确了对应章节为“十三、拟使用的灾备场地、工具和机器情况”。在联通公司投标文件公开部分第十三章中明确说明其提供的场地为“属于联通公司自有场地”,并提供了场地照片、《微利商业用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平面图纸及消防验收证明文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首先,从评分准则来看,本评分项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响应的灾备场地座席数量、座席配置、项目距离、电力保障等各个方面横向比较后进行整体主观打分,“产权证明文件”为评分参考内容之一。在联通公司对本评分项予以明确承诺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在本项评审中给予联通公司“优”档评价,是对联通公司所提交材料横向比较后的整体性、综合性判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评委会本项打分违反评分准则。

  其次,本评分项未明确说明“产权证明文件”的认定标准。联通公司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虽不能直接显示联通公司为该场地的权利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充分性上有瑕疵,但并未违反本评分项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联通公司所提交材料在充分性上的瑕疵会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综上,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话务团队人员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6项“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情况”规定:“要求投标人就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共1050人)情况进行承诺,承诺有不少于15%的人员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呼叫中心从业经验得100%分数,承诺不足15%但不少于10%60%分数,承诺不足10%但不少于5%30%分数。要求提供承诺作为得分依据。”

  另查,联通公司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对本项响应为:“充分理解并完全满足,我司承诺拟安排的平台服务期话务团队人员(共1050人)有不少于15%的人员具备行政事业单位呼叫中心从业经验。”联通公司已对本评分项作出明确承诺。

  综上,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