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福财决﹝2018﹞2号)
投诉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八层A座
被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9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用显示类设备采购(第三次)项目(编号:FTCG2018164819,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6月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函,因材料不全,延期补充材料,投诉人于6月11日向我局正式提交《招标投标投诉书》。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发布中标公告后,上海润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林公司”)于3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材料,被投诉人于5月3日在网站公告质疑回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2:上海润林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被投诉人决定对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的质疑处理结果不予认可。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中交货期一栏载明“现货,按医院要求交货”与招标文件对交货期的要求“交货期是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不符,是偏离招标参数要求的,因此被投诉人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以上海润林公司某项参数评审错误为理由,做出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合法、不公平,对重新组织招标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报价高出其报价50%以上,因此要求被投诉人网上公示所有投标供应商情况,包括每家公司标书上传的IP地址、CPU编码、所投的产品的品牌、数量和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对上海润林公司的质疑答复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
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府【2013】24号)第十五条规定,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需函复供应商并告知理由。3月30日,被投诉人函告上海润林有限公司等3家质疑人,就质疑事项延期答复。上海润林有限公司等3家质疑人均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二)关于“现货,按医院要求交货”的表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35页:合同专用条款第1项对交货期的要求为:交货期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期限。具体是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的载明内容具体为:1、开标一览表(第4页):交货期一栏载明“现货,按医院要求交货”。2、提供商务条款承诺书(第51页):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有内容做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承诺。根据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客观上,交货期并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关于“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方式是否恰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了中标结果,中标无效,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
(四)关于投标价格的问题
投诉人的要求依据不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采购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但未要求公布所有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其次,南京巨鲨公司投标报价优势已在综合评分中得以体现。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采购人的答复、涉案供应商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上海润林公司质疑函,于2018年5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已经超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但被投诉人处理质疑事项的时间,并不影响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内容。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条合同专用条款为“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的载明内容具体为:1、开标一览表:交货期一栏载明“现货,按医院要求交货”;2、提供商务条款承诺书: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有内容做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承诺。根据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交货期并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评审委员会认定上海润林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交货期的要求,并对上海润林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依据不足。被投诉人认定原评审结果错误,并无不当。
经查,上海润林公司的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检查过程中被评审委员会错误否决,尚未进入评分环节,无法从原评审结果当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因此,被投诉人决定“重新组织招标”,并无不当。
经查,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当中投标的供应商当中报价最低,评审记录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价格得分最高,其报价优势已经在评审结果当中予以体现。因此,本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存在忽视投诉人投标价格优势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投标价格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超期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内容,其余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被投诉人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的内容,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