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罗财书〔2019〕46号)

投诉人:深圳市春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26栋637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三维高清腹腔镜系统项目”(项目编号:CLF0119SZ12ZC0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被投诉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深圳市春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岭公司”)投诉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对其投标文件的废除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采联公司于9月20日发布《关于三维高清腹腔镜系统项目更正公告》中,配置清单原本为“6、摄像头4个;7、3D腹腔镜4根”而后更改为“6、3D腹腔镜和摄像头4套”;招标规格原本为“★3.12、30°3D电子镜*4根或30°光学镜*4根+3D摄像头*4套+电动支持臂(可非同品牌)”更改为“▲3.12、3D电子腹腔镜*4根或3D关系孤儿腹腔镜*4根+3D摄像头*4套+电动支持臂(可非同品牌)*2套”。春岭公司响应为“3D腹腔镜4根,摄像头4个”,采联公司以春岭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及要求填写“分项报价清单”为由废除春岭公司投标文件。

  春岭公司认为,其根据所投产品的特点以及招标规格3.12的要求将“3D腹腔镜和摄像头(4套)”响应为“3D腹腔镜(4根),摄像头(4个)”两项并报价,更加清晰地体现了该公司产品3D光学腹腔镜的特点,本质上与标书要求并无区别,实质性响应了标书要求。

  投诉事项2:春岭公司认为采联公司对其参数质疑的回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采联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参数提出质疑,采联公司答复为“经采购人对国内外市场调查,有三家以上的品牌能满足该技术要求”,无事实依据。

  投诉请求:请求“三维高清腹腔镜系统项目”(项目编号:CLF0119SZ12ZC00)废标重招。

  三、被投诉人答复意见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一:由于投诉事项涉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进行协助处理,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清单的填写不符合2019年9月20日更正后(3D腹腔镜和摄像头4套)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及要求,未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表中第8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承诺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分项报价清单”】的规定,按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深圳市罗湖区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版本进行编制,符合性评审表中第8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承诺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分项报价清单”】是深圳市罗湖区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版本的规定条款,该条款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部分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的要求并未冲突。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现场告知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在评审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评审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评审结果无错误。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二:投诉人在第二次对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函中提出的参数质疑,属于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的质疑,被投诉人已及时将相关质疑内容转交采购人,采购人亦对相关质疑内容作出回复,回复函中详细列出市场调研情况及满足参数的相关品牌。被投诉人根据采购人的回复函拟定了质疑答复函,在质疑答复函已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需求,该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编写的,经采购人对国内外市场调查,有三家以上的品牌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内容正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描述,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在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处理并未将组织专家进行协助处理作为必要的强制性程序。而被投诉人根据采购人的回复函内容,基于事实依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直接答复,并未违背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人在第二次对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仅为投诉人的一面之词,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质疑函中提供的所谓证明材料附件一并非官方资料,且与质疑事项不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而采购人及被投诉人本着对项目负责任的态度,已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均进行了逐一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上述事实,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采联公司认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分项报价清单”,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而将其废标问题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在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等相关内容,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腹腔镜与摄像头可以一体设计,也可分体设计。投诉人按分体设计分别报价(且属于不同品牌)是合理的,即使投诉人的投标产品因分体设计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也属于评审扣分因素,并不构成废标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明。”评审专家仅凭投诉人在报价清单中将腹腔镜与摄像头分开报价为由废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关于此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联公司对其参数质疑的回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问题

  投诉人认为采联公司在回复质疑答复中仅凭采购人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的市场调查作为依据,而没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核查,对于投诉人质疑的参数,采购人已进行市场调查。市场上可提供“3D电子镜”的厂家中,德国史托斯的摄像头和镜体一体设计重量为420g,日本奥林巴斯摄像头和镜体一体设计重量为490g,均满足要求。另如果3D光学镜和3D摄像头分体设计,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市场上可提供“3D光学镜”的厂家有德国贝朗、美国VIKING和韩国伽利略等,其3D光学镜和3D摄像头整体重量均大于500g。据市场调研情况,可知至少三家以上的品牌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明显的排他性,投诉人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关于该项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对其投标文件的废除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投诉成立;投诉人关于采联公司对其参数质疑的回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