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55号)
投诉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45号总部经济区A6栋10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40号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对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新安街道‘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设备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814,以下简称“本项目”)B包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信息-3.综合实力部分-1.资质情况”一项满分为3分,需要提供:1、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50%;2、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50%(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年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年审证明,例如贴“年审标签”或年审报告或二维码扫码结果截图等;如未注明年审要求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专家在进行技术参数评分时投诉人只得50%的分数即1.5分。经投诉人自查,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的证书信息均为有效,未发现扣分项,请求给予公平、公正的评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原评审专家在复议会上复核了原招投标文件,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的证书颁发日期为2017年7月6日,因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19年9月4日,根据该证书监督审核的规定及招标文件评分项规定(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年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年审证明,例如贴“年审标签”或年审报告或二维码扫码结果截图等;如未注明年审要求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该证书须经两次年度监审方为有效,而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仅显示第一次年度监审合格,未显示第二次年度监审合格证明,不符合评分项要求,因此不予计分。对于质疑材料补充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查验证明和二维码扫码结果截图,复议会专家均不认可。结合上述意见,复议会专家一致认定质疑不成立。
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的规定,投诉人应在2018年7月6日前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并非投诉人所述的在2018年11月7日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因此,投诉人在投诉中所述的内容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的规定。
(二)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已于2019年9月19日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在9月20日报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三、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发函向有关单位进行了核实。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有关单位的复函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第35页提供了一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显示发证机构为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原公司”),颁证日期为2017年7月6日,有效期最长可至2020年7月5日,并贴有“第一次年度监审合格”标签。经我局发函向兴原公司核实,兴原公司已复函确认该证书最迟可在2020年2月7日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该证书在2019年9月4日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处于有效状态。
综上,投诉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准则的要求。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