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47号)

投诉人:深圳市金桔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深盐路昊海君悦1308

被投诉人: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金桔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桔子公司”)对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达公司”)组织的“荣根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57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雷达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厨公司”)岪水序化器的价格很高,且价格高于使用同一产品品牌的其他投标供应商。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试验报告的机型显示为A型,但分项报价清单中岪水序化器所投是A-S型,与试验报告型号不同。

  投诉请求:请求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雷达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未设置岪水序化器的最高限价,捷厨公司投标总价未超出招标文件总控制金额。(2)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设备清单及参数要求》第43条参数要求岪水序化器规格为225x530x550(±10%),中标供应商捷厨公司所提供产品岪水序化器为A-S型,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捷厨公司所提供A-S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供应商捷厨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1:捷厨公司产品价格合理,且本项目未设置岪水序化器的最高限价,此报价是在代理商报价单基础上,合理的加上相关费用后所形成,并提供代理商的报价单证明,且捷厨公司的投标总价也未超过投标控制价。(2)捷厨公司提供的出水细胞毒性试验报告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的试验报告《岪水序化器A型机出水细胞毒性试验》是整个系列的总称,在报价清单填写的是A型机系列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型号“A-S型”,属于岪水序化器A型机中的小型机。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雷达公司、采购人荣根学校和中标供应商捷厨公司,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相关生产厂家及供销商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设定茀水序化器的最高限价,且该产品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已出具《报价单》等书面材料证明中标人的定价。中标人捷厨公司的投标总价也未超出招标文件的总控制金额,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中标供应商捷厨公司投标文件第8页“项目报价表”第43项对“茀水序化器”一项响应的“规格及型号”为“A-S型”,品牌为“瑞泽”,投标文件第87页提交的《试验报告》显示试验名称为“茀水序化器A型机出水细胞毒性试验”。

  经向生产厂家瑞泽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核实,瑞泽公司生产的茀水序化器A型机分为A-S型(小型)、A-M型(中型)、A-L型(大型),三款机型工作原理相同,做检测报告时,统一命名为茀水序化器A型机。因此,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对茀水序化器的响应机型为“A-S”与试验报告所示机型不同缺乏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