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24号)

投诉人: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AA2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26999)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并于20161031日作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6]230号)。因投诉人对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11日作出【案号为:(2018)粤03行终377号】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上述《投诉处理决定书》。现本机关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主后处理软件”、“三维成像软件”、“正演软件”均系以虚假技术产品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人称:1.查阅武大公司网站,没有任何有关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的产品照片。2.武大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部同类产品业绩资料中的货物内容均没有其所谓自主研发的ZY-GPR1000A多通道雷达主机,也没有出现该投标产品的任何实物图片或相关雷达数据处理软件图片。3.武大公司在投标文件的《货物说明一览表》中,提供了其投标产品—所谓“ZY-GPR1000A多通道雷达主机”的图片,经查该图片是瑞典MALA探地雷达的产品图片,武大公司抹掉了瑞典MALA雷达产品图片上的LOGO标识,进而冒充为自己的产品图片。4.武大公司将德国Reflexw软件冒充为自己的产品进行投标。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货物说明一览表》和所投产品用户手册中,提供了其投标产品即所谓ZY-GMPS主后处理软件、ZY-3DMS三维成像软件、ZY-FMS正演软件的图片,经查,这三个产品图片中的软件均是中文版的德国Reflexw软件。因此,武大公司故意编造及提供虚假投标产品资料以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投诉请求:对上述投诉作出回复,并查明武大公司的虚假投标违法行为后,取消武大公司的中标资格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武大公司的回复情况(以其实际回复函为准)

  武大公司回复称:“首先,我公司宣传资料的RTM智能道路检测系统的系统组成部分中,介绍了我公司的探地雷达功能模块。其次,ZY-GPR1000A只是个名称,是我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及公司内部编码规则命名的型号。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近三年包括探地雷达综合检测系统同类业绩合同证明,以此证明我公司具有探地雷达综合检测系统的生产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能力。再次,我公司的探地雷达GPS CORS天线是放在天线盒之上的,且我公司的探地雷达GPS CORS天线的载车系统完全是自主生产和设计的。最后,Reflexw软件只有英文版本的操作界面,但我公司针对Reflexw软件的特点对其进行了汉化,并将该软件作为我公司的PMS后处理软件的一个子模块进行使用。”对此,该公司在本案调查中提供了MALA探地雷达产品和该公司探地雷达产品的对比图、搭载探地雷达天线的载车平台设计图、Reflexw软件汉化版的截图、采集软件界面的截图。

  对于武大公司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的问题,该公司回复称:“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主后处理软件’、‘三维成像软件’、‘正演软件’与我公司在履约时交付的软件在内容、参数、功能、性能、界面等方面完全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时承诺交付的三个软件及履约交付的三个软件是我公司快速检测装备系列中探地雷达功能模块的软件子模块。”对此,其提供了一份《项目联合开发合作协议》及武大卓越快速检测装备产品组织架构图,用以证明投标产品系自主研发而非进口。

  另外,该公司补充说明如下:“1.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片仅为产品示例图,并无卓越标识,目的在于形象化展示产品,产品实际内容应以投标文件中的文字描述为准。2.我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响应采购人需求的定制化产品,在编写投标文件期间并未完成产品最终研发与定型,故采用业内广泛认知的产品样式为示例,例如:检测系统外观由机动车+车尾部拖雷达天线构成;主后处理软件界面由雷达图谱+雷达数据处理、分析等下拉菜单构成。同时其提供了系统配套软件部分源代码截图、《合作开发协议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探地雷达检测产品用户手册。”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1.武大公司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关于“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主后处理软件”、“三维成像软件”、“正演软件”的原产地均为湖北武汉,品牌均为武大卓越。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的第五章节《货物说明一览表》“说明”一栏中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示例图,但均未见图片上所显示的产品、软件上标注有武大公司的品牌、型号或产地,其中三个投标软件的示例图上保留有“Reflexw”标识。另外,其《投标文件》中“五、《货物说明一览表》”的第8页最上面以标注的形式明确说明“本章节所有图片仅供参考”。

  2.该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均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作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响应,其《政府采购投标及承诺函》第7条承诺如下“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项目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另外,关于车辆及软件方面,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丰田海狮(国V)的《道路检测车产品系统检测报告》及ZOYON-智能数据采集系统、ZOYON-RTM景观测量系统、ZOYON-RTM路面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3.关于进口产品的定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一)项目报价表”下的第7点注释规定如下:“7.‘原产地’是指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而非品牌总公司所在地。”另在招标文件“项目需求”第二部分“货物清单”中载明“货物名称”是“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备注是“拒绝进口”。

  4.武大公司在其《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项目协助调查函的说明及回复》称,其采用了业内广泛认知的产品样式作为投标产品的示例图片,用于说明其中标后交付产品的样式;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用户手册中采用了与上述投标产品示例图相同的图片,但实际上该公司在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均未实际生产、制造出上述投标产品或示例图上的产品。

  本机关认为,关于武大公司的履约能力问题,投诉人投诉所称的武大公司的网站、同类产品业绩材料均只是片面介绍武大公司的产品、业绩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全面反映武大公司的产品及业绩,无法据此认定武大公司不具备本项目采购对象的生产能力。

  对于进口产品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系对“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整体产品作出“拒绝进口”的要求,而非对该产品配备软件的要求。且根据武大公司的投标文件可知,其响应的投标产品整体属于中国国内产品,而本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评审工作时,是依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其投标的产品并未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文要求“拒绝进口”的规定;也未发现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对该公司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及技术商务进行评分中存在违法情形,本次评审结果合法有效。而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上述投标产品的示例图,并非其实际投标产品本身的图片,仅仅是其形象化展示其投标产品的示例。上述示例图上的产品是否为进口不影响对武大公司投标产品的原产地的认定,也与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以虚假技术产品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无关。

  关于投标产品的响应问题,本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评审工作时,是依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尽管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了并非由其研发、生产的产品示例图作为其投标产品的形象化的示例说明,但其行为不构成以他人产品冒充为自己产品的行为。故目前证据无法证明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将他人的产品冒充为自己产品的虚假材料。至于该公司中标后是否能按其投标文件响应的参数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合同法》,如其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合同的,则由采购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武大公司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关于武大公司是否存在篡改、变造投标材料的问题,经对比《投诉书》附件1中提供的“瑞典MALA探地雷达产品图”与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通道雷达主机”(型号为ZY-GPR1000A)的图片,两图片的拍摄场景、角度、远近均完全不同,且目前证据无法证明武大公司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上述图片有伪造、变造或篡改的行为。另外,经对比武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后处理软件”、“三维成像软件”、“正演软件”投标产品的示例图与投诉人提供的三张“德国Reflexw软件英文版”图片,武大公司投标产品的示例图上的软件功能栏几乎全部采用中文表述,而投诉人提供的三张“德国Reflexw软件英文版”图片上的功能栏的表述均为英文表述,故没有证据证明武大公司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上述提及的软件示例图是在投诉人提供的三张“德国Reflexw软件英文版”图片的基础上篡改或变造而来的。

  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举报事项中所及的武大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多通道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主后处理软件”、“三维成像软件”、“正演软件”的图片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