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328号)

投诉人:洛阳瑞宝文保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18

被投诉人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被投诉人2:深圳博物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8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关于“深圳改革开放展览馆建设工程文物柜架及文物保护专业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8971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624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具体以《投诉书》及补充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铃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贯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明达文博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交财务状况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

  事实依据:上述公司未依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

  答复意见如质疑答复意见,并补充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深法制2001232号)第一条“(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在特区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内优先适用深圳市经济特区的法规。本项目采购活动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四)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包含财务状况报告,也没有规定供应商未提供该材料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所以,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投诉人提出的供应商未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质疑不成立。3、本项目投诉事项部分内容实质上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质疑的范畴,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投诉人未在该质疑期内提出。投诉人一方面表示对招标文件没有异议,一方面又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质疑,混淆了事实。4、本项目投诉事项的部分内容已超出投诉人201965日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建议不予受理,或已受理的应驳回。

  质疑答复意见: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5家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需要额外提供其他材料。

  (二)被投诉人2(深圳博物馆)的答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在质疑阶段对该问题进行答复。涉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权威解释为准。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

  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故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四)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深圳飞铃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答复

  公司已于201941日撤销响应,决定不再参与投标。在发现3月份上传的投标文件未被撤销后,已于2019531日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去函说明。

  (五)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深圳市恒惯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答复

  公司均已满足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已经按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情况。

  (六)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重庆市明达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

  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完全符合投标人资格。

  (七)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下:“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说明)。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说明)”。前述资格条件条款,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另查,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贯四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明达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铃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交财务状况报告。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因此,投诉事项实质上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核,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相关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无相关限制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则进一步细化为由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本项目采购人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未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因此,上述5家供应商未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并未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也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