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29号)

投诉人: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52号荣超金融大厦1703

被投诉人: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誉公司”)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达咨询公司”)组织的宝安区塘尾万里学校“电教平台(整套)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35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雷达咨询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的设定评分标准未量化;2.招标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书第二部分“设备及参数要求清单”含有倾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雷达咨询公司回复称:1.针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中技术部分主客观比例合理且根据量化情况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合理分值(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对除参数以外的其他产品属性如品牌知名度、质量、性能进行评审的要求合理合法。2.针对投诉事项二,采购人认为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属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在交互智能一体化电视机相关产品方面的检测具有权威性。采购人要求出具报告的机构属于第三方中立机构,不排斥任何投标人的检测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且该指标非未设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件,只作为一般性技术条款,目前提供的资料证明满足该需求的潜在供应商不止3家。

  采购人塘尾万里学校回复称: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关机构权威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检验中标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技术参数能否符合需求,尽可能保障契合一线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该条款不是排他性条款,不是资格要求,也不是不可偏离项。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塘尾万里学校,并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技术部分-对交互智能一体机指标技术评价”、“评标信息-技术部分-对高清视频展台指标技术评价”、“评标信息-技术部分-对显示器、无线扩音系统、推拉黑板指标技术评价”中,对品牌质量性能和“参数”等评审因素进行横向比较,但并未对如何横向比较以及“优”“良”、“中”和“差”的具体标准进行明确,该情形属于未合理量化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书-二、技术需求明细-(二)设备及参数要求清单-交互智能一体机”中技术规格有两项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出具的权威报告”。采购人提出该招标需求“是为了检验中标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技术参数能否符合需求”,但采购人及雷达咨询公司均未能提供只有“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能证明符合需求的依据。且现无证据证明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不可对采购人要求的标准进行检测,即并非仅有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实施检测。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塘尾万里学校、雷达咨询公司就招标文件设置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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